为加速推进我县仓储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补齐行业发展短板,壮大产业集群,建成渝陕鄂交界地区商贸物流集散中心。根据县委、县政府交办,我委牵头拟定《奉节县支持现代仓储物流发展若干政策(暂行)(征求意见稿)》,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7月11日前,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信函。来函请寄至:奉节县夔州街道行政副中心4号楼奉节县商务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404600,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传真。传真电话:023-81761088
三、电子邮件。邮箱:fjxsww@163.com
为便于后续沟通交流,上述方式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奉节县支持现代仓储物流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奉节县商务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附件
奉节县支持现代仓储物流发展
若干政策(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速推进我县仓储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补齐行业发展短板,壮大产业集群,建成渝陕鄂交界地区商贸物流集散中心,制定以下支持仓储物流发展若干政策(暂行)。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企业必须是注册登记在奉节县,以主营物流业务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运输(含快递)、仓储或综合型法人实体经营物流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长期坚持依法纳税、缴纳社保和诚信经营。
二、资金来源
第二条 积极争取国家、市级支持资金。本级财政建立不少于600万元的物流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为新增物流产业税费县级留存部分和产业发展统筹资金。
三、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三条 新建仓储物流项目、存量仓储物流项目技改扩能及仓储物流主体培育。
(二)项目支持
第四条 在我县生态工业园区草堂组团、康乐组团以及各乡镇购地建设仓储物流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可参照同地段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在城西新型产业集聚区购地建设仓储物流项目的,根据项目税收强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
第五条 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在奉建设区域分拨中心,投产并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物流企业在生态工业园区草堂组团、新兴产业集聚区新建零担物流集散中心,给予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 3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在奉建设区域性云仓,投产并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物流企业建设全国性干线网络,给予干线网点建设网点投入的50%,单个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干线运输车辆裸车价的30%,每台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第九条 支持物流企业建设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在人口多、产业发展好的乡镇整合原有资源建设乡镇电商快递综合服务中心,在服务半径大的村(社区)建设末端服务网点,整合全县物流配送资源,给予服务中心实际投入的50%,单个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末端服务网点实际投入的50%,单个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新购置4轴配送新货车且在本县持续运行满6个月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辆奖励。
第十条 支持建设、运营物流智慧化信息平台,整合全县物流、商贸流通、工业制造、农业生产等资源,实施共同配送,给予信息平台实际建设成本的8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信息平台连续3年运营补贴,每年15万元。
第十一条 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获不同奖励的,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获不同级别资质的实行补差奖励)。
第十二条 物流企业在奉设立区域性总部、结算中心,给予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度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十三条 相关物流项目若符合重庆市、奉节县已有政策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投资额度大、产业带动强、经济效益高的物流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商定。
四、政策兑现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商务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管理中心、县投资促进中心、县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市、县级财政同类型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县级物流专项资金;同一政策同一企业若继续享受同类型高一档次的支持,须扣除原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严重失信等,取消当年及后续政策享受资格。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所指税收统计口径不含稽查补缴税款、滞纳金、退税款及与主营收入无关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企业“投产达效、运行、营业额”均指物流业务。
第十九条 对享受各类支持政策的企业,因非市场经营性因素而采取的注销、退出规上统计、迁出本县等行为,经综合评估后按照规定追回相关扶持资金,同时终止有关后续扶持。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政策施行期限暂定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遇国家、重庆市及县级有关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