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7395/2022-00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01
[ 发布日期 ]
2022-11-01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文综罚字〔202223


当事人: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建平)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6693929049M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 (512221********4590)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134号裙楼

2022810日,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钟智(340230030)、马崇华(340230020)在调查重庆金贝壳体育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案件时,发现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有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行为,其中产生违法所得6943.41元。

2022810日,经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提取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98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宋军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2、宋军喜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事实。

3、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何建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4、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的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张卫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5、被委托人张卫明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度擅自经营游泳项目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度会计账簿游泳池收入明细分类账”1份,证明其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责令你(单位)重庆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改正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因当事人经营游泳项目呈亏损状态,支出大于收入,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又因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本着规范、发展企业,经集体讨论决定免于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 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奉节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1015



      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