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7395/2022-000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11-01
[ 发布日期 ]
2022-11-01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当场处罚决定书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当场处罚决定书

(渝县奉)文综当罚字〔2022C-000003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重庆市北江之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卡佩密室)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

91500236MA60BA8X68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金涛

联系电话

17002365158

住所(住址等)

重庆市县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路110A8幢商业二层A32号商铺

违法事实

和证据

202209161630分至202209161720分,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钟智(340230030)、马崇华(34023002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重庆市北江之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卡佩密室)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全出口闭门器损坏;监控室无人值守;监控视频保存时间不足半月,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限期改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奉节)文旅安检字〔202217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责令改正通知书(奉节)文旅安改字〔202267

处罚理由

和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重庆市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209200920

处罚地点

重庆市县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路110A8幢商业二层A32号商铺

处罚内容

给予罚款伍佰(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奉节县支行刘家包分理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账户:奉节县财政局 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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