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7395/2025-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旅游、服务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9-02
[ 发布日期 ]
2025-09-02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

)文罚字〔20254

当事人:奉节县夔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36MA5UMW6M9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孙开成

住所(住址等):奉节县西部新区清水社区3组(水手山庄)

接举报,2025年79日执法人员彭金萍(22003621034)、董曜(22003621033)到奉节县夔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手山庄)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公示栏时,发现张贴一张字迹模糊不清游泳救生员证,场所负责人表示该场所配备了2名救生员,但无证件,且未张贴,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场所710日前改正。715日执法人员朱珠(22003621030)、彭金萍(22003621034)、王珲(22003621024)复查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提供了游泳救生员栗永林的证件,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初级)刘越的证件,执法人员在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对栗永林、刘越证件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栗永林与证件信息一致,未查询到刘越相关信息,且栗永林、刘越均不在现场。该场所涉嫌在经营期间未配备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执法人员现场制发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716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2576日,该场所发生消费者溺水事件。接举报,202579日执法人员到奉节县夔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手山庄)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公示栏时,发现张贴一张字迹模糊不清的游泳救生员证,场所负责人表示该场所配备了2名救生员,但无证件,且未张贴,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场所710日前改正。2025715日,执法人员复查该场所,场所负责人提供了栗永林、刘越的救生员证件,仅栗永林一人具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游泳救生员证,且两人都不在现场。在场的两位工作人员未持有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相应证件。奉节县夔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50023620210003,许可证上载明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的人数为2人。该场所在经营期间未配备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奉节县夔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79日在经营期间未配备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经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715日复查时依旧未配备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事实。

2.孙开成、邓其桂《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奉节县夔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76日有游泳者在游泳时溺水,经急救后恢复正常,现场工作人员无救生员证的事实。202579日在经营期间未配备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经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后715日复查时依旧未配备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事实。

3.法定负责人孙开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邓其桂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和应配备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人数。

4.陈美任《调查询问笔录》1份,陈美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和202576日其在奉节县夔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游泳时溺水,经急救后恢复正常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奉节县夔贲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未配备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应当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722日向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依据《重庆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当事人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帐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奉节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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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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