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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文综罚字〔2025〕7号
当事人:重庆云夔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CWQR4T6W
法定代表人:张前红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宝塔坪社区诗城东路48号
2025年8月25日,我单位接到市文化执法总队线索移送函,我县内有旅行社涉嫌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接交办后,2025年9月2日16时30分至17点32分,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李尚林、董曜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云夔旅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旅行社正常营业,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证照,现场负责人张国梁出示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在抖音平台销售的“奉节一日游(含三峡VR)”旅游产品进行检查,发现该旅游产品包含门票和车辆两项旅游服务。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旅行社2025年7月24日销售的2025年7月25日“奉节一日游(含三峡VR)”旅游产品抖音后台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2025年7月25日“奉节一日游(含三峡VR)”租车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营运资质的公司或个人签订租车合同。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要求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于2025年9月4日18时前到奉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9月1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重庆云夔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人张国梁进行了三次调查询问,张国梁承认重庆云夔旅游有限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经营行为的事实。执法人员还对司机段秉军、刘彩林、田代菊、邓时军、谢先付进行调查询问,承认载客车辆均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重庆云夔旅游有限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交通工具的事实。执法人员还向当事人提取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法定代表人、受托人、司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相关材料。9月30日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重庆云夔旅游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在抖音平台销售的2025年7月25日“奉节一日游(含三峡VR)”旅游产品,购买旅游产品的游客于2025年7月25日到达奉节后乘坐该公司提供的车辆去景区,该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重庆云夔旅游有限公司未与营运资质的公司或个人签订租车合同。重庆云夔旅游有限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51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线索移送函》,证明线索来源;
2.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送的暗访线索视频光盘1份,证明2025年7月25日车牌号渝A·09F5E车辆接送两名游客的事实;
3.编号为奉节交通执法函〔2025〕15号的《奉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案件协查处理的函》1份,以证明车牌号为渝AFB6198、渝ABF2667、川E762B0、渝A09F5E的车辆均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相关信息;
4.编号为(奉)文综检(勘)字〔2025〕1-2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旅游产品,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6.当事人受委托人张国梁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受委托人身份;
7.张国梁《调查询问笔录》3份,微信截图5张;段秉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微信截图4张;刘彩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微信截图4张;田代菊《调查询问笔录》1份;邓时军《调查询问笔录》1份,微信截图3张;谢先付《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旅游产品,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交通工具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1份,抖音平台旅游产品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旅游产品,以及所获得收益的事实;
9.段秉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1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司机身份以及车辆客运资质;
10.刘彩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司机身份;
11.田代菊、邓时军、谢先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司机身份。
本机关认为重庆云夔旅游有限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九条: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又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危害后果较轻。“对旅行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2025年10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奉文综罚告字﹝2025﹞6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重庆云夔旅游有限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6元;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国梁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