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7395/2025-000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20
[ 发布日期 ]
2025-11-20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罚字〔20258

当事人:重庆盈利娱乐歌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E3PCJR6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贾开运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335号附1号

2025年10月15日,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收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投诉材料,称重庆盈利娱乐歌城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可,放映其管理的海量音乐类视听作品,要求予以查处。

20251020151016时30分,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朱珠(22003621030)、旷丹(22003621025)、姚兮(2200362103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335号附1号的重庆盈利娱乐歌城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在其888包房进行检查,发现该点歌系统内有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类视听作品等数百首,且都能正常播放,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刀郎演唱的《西海情歌》,刀郎演唱的《敖包相会》,刀郎演唱的《远方的人》,邓紫棋演唱的《写不完的温柔》等4首歌曲进行了取证。现场负责人贾开运无法提供上述音乐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授权许可证明。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予以查处。

20251021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重庆盈利娱乐歌城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含歌舞娱乐活动,办理了《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投诉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适格。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上述人员身份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5.贾开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使用的歌曲点系统中收录的音乐作品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属实

6.现场拍摄的照片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官网中对应歌曲的截图,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承诺将积极与权利人沟通商版权事宜,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因曲库数量庞大,无法核实其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当事人当天虽已开门营业,但没有客人进入该场所消费,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其设备设施没有直接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本机关对设备设施不予没收。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的数额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

现责令重庆盈利娱乐歌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10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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