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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文综罚字〔2026〕1号
当事人: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36MAK1CME25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苏姝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110号1幢负3-2-9
2026年4月30日22时45分至23时40分,奉节县文化执法人员联合奉节县公安局、奉节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执法人员对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歌舞娱乐场所正在营业,其K12包房内有1名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提取该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易小平的身份证照片。2026年5月6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5月6日,执法人员对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石向文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还向当事人提取了《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相关材料。5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26年4月30日21时46分,易小平带未成年人陈某某进入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K12包间,22时45分左右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K12消费金额为198元,检查时尚未支付(K12包厢消费金额198元为成年人支付,非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法所得)。你场所2026年4月30日晚在经营期间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现场检查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未成年人陈某某监护人易小平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6年4月30日22时45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时,未成年人陈某某在其K12包房的事实;
2. 易小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未成年人陈某某户口页复印件证明其属于未成年人。
3.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奉文综检字〔2026〕7号)1份,证明2026年4月30日22时45分未成年人陈某某在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K12包房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
4. 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姝身份证复印件1份,苏姝《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石向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5. 《调查询问通知书》(奉文综调通字〔2026〕5号)1份,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石向文《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6年4月30日22时45分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K12包房的事实;
6. 2026年4月30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2026年4月30日22时45分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K12包房的事实;
7. 奉节县诗城唱游文化娱乐有限公司2026年4月30日晚K12包房消费清单1份,证明K12包房消费金额。
你场所2026年4月30日晚在经营期间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单次接纳未成年人1-3人的,裁量阶次按从轻处罚,按照“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因你场所当晚接纳了1名未成年人,且场所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从轻情节。K12包房未成年人未消费酒水,消费金额198元为成年人支付,非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2026年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奉文综罚告字〔2026〕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6年6月2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 帐号:500012436000500091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6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