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7395/2026-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26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奉节县文化旅游委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

)文罚字〔20262

当事人:重庆有禾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EJCYM248

法定代表人:李伦凤

奉节县鱼复街道海成路76号2-05、2-06

2026年4月21日21时40分,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有禾网吧进行现场检查。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李亮(22003621029)、程子芮(22003621023)等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有禾网吧依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场所045机位上发现一名女性,该女性未上网,该女性向执法人员出示了电子身份证,执法人员核实后发现该女性是未成年人,其姓名为谭某某,未满18周岁。执法人员现场制发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公安局民警的见证下,对谭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定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并对谭某某的电子身份证进行了拍照。

2026年4月22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有禾网吧法定代表人李伦凤进行了调查询问,李伦凤承认重庆有禾网吧在2026年4月21日19时37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有禾网吧网管刘瑶进行调查询问,刘瑶承认2026年4月21日19时37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重庆有禾网吧的事实。同日,当事人提供了其2026年4月21日19时37分至2026年4月21日19时40分的监控录像。2026年5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重庆有禾网吧在2026年4月21日19时37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属实,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执法记录仪视频1份,证明2026年4月21日21时40分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营业;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未成年人谭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李伦凤《调查询问笔录》1份、网管刘瑶《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监控录像1份、执法记录仪录像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谭某某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3.《现场检查接纳未成年人登记表》1份、谭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谭某某电子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谭某某属未成年人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伦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一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当事人单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属于违法情节较轻,给予从轻处罚。

202663,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奉文综罚告字〔20262,依法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2026年6月8日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本机关于2026年6月9日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送达。202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了笔录。当事人提出,其本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经本机关审核,当事人所述理由不足以适用该条款。经集体讨论复核当事人申辩内容,当事人整改及时,主动消除违法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存在是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等法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在量罚时酌情予以考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款金额5000元下调至3000元

综上,经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奉节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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