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7395/2026-000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6-30
[ 发布日期 ]
2026-06-30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文综罚字〔20263

当事人:重庆心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XERA853

法定代表人:左自春

住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夔州路246号1幢附5号

2026年5月12日,我单位接到奉节县交通运输委员会案件移送函,告知我辖区内重庆心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涉嫌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接此移送件后,2026年5月14日9时3分至10时21分,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李尚林(22003621028)、董曜(2200362103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重庆心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旅行社正常营业,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证照,现场负责人左自春出示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在携程平台销售的“奉节白帝城·瞿塘峡景区+三峡之巅一日游精品纯玩团(含大门票)”旅游产品进行检查,发现该旅游产品包含代订门票和车辆两项旅游服务,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该旅行社2026年3月25日“奉节白帝城·瞿塘峡景区+三峡之巅一日游精品纯玩团(含大门票)”境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执法人员发现2026年3月22日16时22分有2名游客订购了2026年3月25日“奉节白帝城·瞿塘峡景区+三峡之巅一日游精品纯玩团(含大门票)”的旅游产品。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2026年3月25日的租车合同,现场负责人左自春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于2026年5月18日18时前到奉节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6年5月18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对重庆心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左自春进行了两次调查询问,左自春承认重庆心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经营行为的事实。执法人员还对司机周平进行调查询问,周平承认载客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重庆心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事实。执法人员还向当事人提取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系统技术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代理平台)》《国旅境内》合同,法定代表人、司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案于2026年62日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重庆心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3月22日、2026年3月23日在携程平台销售“奉节白帝城·瞿塘峡景区+三峡之巅一日游精品纯玩团(含大门票)”的旅游产品,购买旅游产品的游客于2026年3月25日到达奉节后乘坐该公司提供的车辆去景区,该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重庆心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与具备营运资质的公司或个人签订租车合同。重庆心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88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奉节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奉节县交通运输委员会案件移送函》(案号:20262360104)及附件材料:《奉节县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奉236交执罚[2026]0104)、《立案登记表》(案号:20262360104)、《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团购图片》,证明线索来源以及2026年3月25日车牌号渝AD83511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接送4名游客被依法处罚的事实;

2.编号为(奉)文综检(勘)字〔2026〕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携程平台销售旅游产品,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4.当事人左自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5.左自春《调查询问笔录》2份,携程平台后台截图2张,携程微信小程序截图8张;周平《调查询问笔录》1份,微信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在携程平台销售旅游产品,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系统技术服务协议》1份,《补充协议(代理平台)》1份,《国旅境内》合同2份,证明当事人在携程平台销售旅游产品以及所获得收益的事实;

7.周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司机身份。

本机关认为重庆心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接待旅游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之规定,应当依据《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九条:“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交通工具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游客费用,有主动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节,符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重庆市旅游条例》部分序号2:“违法情节:较轻,适用条件:(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当事人属于较轻情节,予以较轻处罚。

左自春作为重庆心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直接操作了此次旅游活动,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庆心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了游客部分费用有主动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节,符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重庆市旅游条例》部分序号2:“违法情节:较轻,适用条件:(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属于较轻情节,予以较轻处罚。

 202661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奉文综罚告字〔2026〕3-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6629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6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62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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