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1-29


奉节县全域旅游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长江三峡第一旅游目的地建设,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县投资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结合奉节全域旅游发展实际,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发展旅游民宿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7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支持旅游饭店品牌创建引领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文旅〔2020〕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奉节旅游发展投资的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资金建设的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均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章 奖励补助政策

第三条旅游住宿奖补

(一)被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

(二)对新评定为五叶、四叶、三叶中国绿色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与星级酒店奖励不重复享受)

)新引进全国范围内经营50家以上规模连锁商务酒店,床位在50个(含)以上者,按3000元/个床位给予补助。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如某一酒店品牌在奉节新设酒店并享受本条优惠后,后续设立的其他相同品牌酒店经营者可视为“新设”酒店,纳入本条奖励范围。

对利用闲置存量房打造旅游民宿,新评定为甲级级、级旅游民宿(接入公安住宿登记系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

(五)对现有商务酒店提档升级,改造后床位数达到30个(含)以上者,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申请人须在约定时间内还款,否则不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贴息扶持补助,对同一企业累计贷款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装修验收合格且在约定时间内还款,按照一次性奖励到位。

  旅游产品奖补

(一)对新通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4A、3A、2A级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景区建设业主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在奉节新注册成立的旅行社,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及足额缴纳旅游质量保证金并正常营业满一年后,每家奖励10万元;在奉节设立旅行社门店的,每家门店奖励5万元。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

)县内旅行社组团包机或包专列,以奉节为目的地的,一次人数达100人(含)以上,旅行团游客在奉节县住宿时间不低于1晚且游览奉节县内至少1个4A级(含)以上收费景区的,按100元/人进行补助。县内旅行社应提前向县文化旅游委申报,结束后报县文化旅游委审核。未经预申报,县文旅委不予受理。

(四)在夔门街道、永安街道、鱼复街道、夔州街道、永乐镇、兴隆镇、白帝镇、鹤峰乡、龙桥土家族乡范围内,每年开展一次旅游 “特色旅游接待单位”评选活动,每年共评选50家,每家奖励2万元。

  旅游商品奖补

(一)每年开展一次夔州好礼”评选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市级相关奖项的特色旅游商品、外交礼品的获奖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特色购物店奖补

对在夔州街道、永安街道、鱼复街道、夔门街道、兴隆镇新注册营业的旅游商品购物店,且售卖奉节本地特色商品的购物店,300㎡—700㎡(含)的,按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700㎡—2000㎡(含)的,按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超出2000㎡的,超出部分按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按照三年补助到位,分别补助60%、30%、10%。上述面积均不含用于售卖奉节本地特色商品以外的经营事项的面积。

第七条 文创产品奖补

(一)当年开发文创产品50项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二)文创产品投入市场,产量在1万件(套、个)以上,或者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奖励申报及审批

(一)凡达到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县内外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奖励,申报方需出具以下资料或证明:

1.旅游从业单位或个人的旅游从业资格证明。

2.申报奖励,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证书、获奖商品样品等材料。

(二)奖励补助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4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报视为放弃申请奖励。

(三)旅游从业单位或个人享受以上规定的奖励,需先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报材料以主管部门要求为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文化旅游委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局会审,会审通过后呈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申报资料缺项不完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函告予以完善,在10个工作日内不提交完善材料的,视为放弃。

(五)某一财政年度内依据本办法应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超出当年度实施本办法的财政预算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奖励补助资金的申请。

(六)如申请人在本办法分期到位的奖励或补助支付完毕前停止奖励对应的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不再发放剩余奖励或补助。

监督问责及其他

(一)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申报奖励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已拨付的资金予以收回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本办法所设置的扶持奖励与其它优惠政策及本办法奖补项目有重复或冲突的,按奖励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本奖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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