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梅溪河大桥“1·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情况
日期:2023-11-14

2023年1月9日16时10分左右,奉节县梅溪河大桥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1人死亡。县应急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奉节府〔2023〕36号),依法成立了奉节县梅溪河大桥“1·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成,同时邀请县监委、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防范措施提出建议。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 王xx,半挂车驾驶员,男,xx岁,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郭家沟镇xxx村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612730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驾驶陕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xxxxx挂重型半挂车),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证号:612730xxxxxxxxxxxx,档案编号:61xx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09月05日,有效期:长期。事故中无伤害。

2. 王xx,摩托车驾驶员,男,xx岁,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xx村xx组x号,身份证号码:511225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驾驶渝xxxxxx二轮摩托车,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11225xxxxxxxxxxxx,档案编号:50xx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9月07日,有效期至:2026年09月07日。事故中受伤。

3. 张x,男,xx岁,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巫山县曲尺乡xx村x组x组,身份证号码:500237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王xx驾驶的渝xxxxxx二轮摩托车。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二)车辆情况。

1.  陕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xxxx,车辆所有人:王xx,登记地址:陕西省吴堡县郭家沟镇xxx村xxx号,身份证号码:612730xxxxxxxxxxxx,使用性质: 货运,驾驶室准载2人(事发时无超载行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8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8月05日。

2.  陕x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华骏牌ZCZxxxx,车辆所有人:王xx,登记地址:陕西省吴堡县郭家沟镇xxx村xxx号,身份证号码:612730xxxxxxxxxxxx,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3800kg(事发时实载32100kg煤炭)车辆检验有效期:2023年08月31日。

3.  渝xxxxxx二轮摩托车,品牌型号:豪爵牌HJxxx,车辆所有人:刘xx,登记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500236xxxxxxxxxxxx,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2人(事发时实载驾乘人员共2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05月05日。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国道348  832公里400米)梅溪河大桥桥面。西至白马隧道、东往金盆方向,南北两侧分别为防护栏、人行道。双向2车道,中心双实线,路面全宽1330cm,单向宽635cm。沥青路面,路表完好、干燥,线型平直,视距200M以上。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3年01月09日16时10分许,王xx驾驶陕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xxxxx挂重型半挂车),装载货物在行经重庆市奉节县(国道348 832公里400米)梅溪河大桥时,因王xx疏于观察,陕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陕xxxxx挂重型半挂车)与同向行驶的由王xx驾驶的渝xxxxxx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员张x)发生挂擦,导致渝xxxxxx二轮摩托车侧翻,造成张x被碾压死亡、王xx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xx拨打110、120电话,经医生确认张x当场死亡,王xx受伤。经协商,善后事宜已妥善处理。

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无其他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陕x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视镜、补盲镜以及可视摄像设备齐全,驾驶人王xx能够全方位观察到车身周边实时的道路环境以及通行状态。调查证实事故发生前,对方车辆始终位于其右前方,王xx驾驶的车辆右侧面由前至后与对方车辆发生挂擦的事故发生形态,反映了王xx未对道路通行环境进行全面观察的特征,其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驾驶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原因。

无证据证实王xx、张x存有导致本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奉节县梅溪河大桥“1·9”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王xx、张x无违法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有责任。

(二)驾驶员王xx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对道路通行环境进行全面观察,致使车辆发生挂擦,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该事故致1死1伤,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奉节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在全县货运行业范围内通报此次事故,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驾驶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规范驾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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