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岩湾乡“6·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情况
日期:2023-11-14

2023年6月10日17时30分许,奉节县岩湾乡五星村原岩湾煤矿废铁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奉节府〔2023〕36号)等要求,成立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成的“奉节县岩湾乡李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6·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奉节县岩湾乡李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6·1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起因情况。

奉节县李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用李xx原岩湾煤矿场地用于生猪养殖,场地由李xx修整,李xx修整场地过程中准备将原岩湾煤矿的煤炭运输轨道及其附属平台的废钢材进行变卖,2023年5月曾xx(死者)得知李xx处有废钢材准备变卖,于是找到李xx表示有意愿购买。经双方协商,2023年5月20日,李xx与曾xx签订了《关闭煤矿废钢材买卖协议》,曾xx于2023年5月24日独自进场对废钢材进行切割回收,废钢材拆除、运输等概由曾xx负责。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李xx,男,汉族,xx岁,身份证号码为512223xxxxxxxxxxxx,家住重庆市奉节县岩湾乡xx村x组xx号,原奉节县岩湾煤矿业主,系本次事故中废钢材所有者(《关闭煤矿废钢材买卖协议》甲方),联系方式为xxxxxxxxxxx。

2.曾xx,男,汉族,xx岁,身份证号码为500236xxxxxxxxxxxx,家住重庆市奉节县岩湾乡xx村x组xx号附x号,长期从事废品收购,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无营业执照,系本次事故中死者(《关闭煤矿废钢材买卖协议》乙方)。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3年5月20日,李xx(甲方)与曾xx(乙方)签订了《关闭煤矿废钢材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如下:1. 甲方提供在岩湾乡五星村6组关闭煤矿的废铁按2200元/吨转让给乙方;2. 乙方按照2200元/吨支付甲方费用,所有费用概由乙方承担;3. 双方确定在老龙洞磅房计量,乙方按过磅吨位经双方验收确认后,一次性支付甲方。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0日17时30分许,曾xx在对原岩湾煤矿煤炭运输轨道旁辅助平台进行切割,曾xx站在辅助平台上,用氧焊切割下面支撑辅助平台的横梁,作业过程中平台垮落,曾xx与被切割的平台一同掉落至煤坪受伤,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奉节县岩湾乡五星村原岩湾煤矿煤炭运输轨道旁辅助平台,死者在对辅助平台进行切割,平台离煤坪高度约4米,事发时戴有安全帽,未系挂安全带。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死者基本情况(1人)

曾xx,男,汉族,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00236xxxxxxxxxxxx,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岩湾乡xx村x组xx号附x号,在本次高处坠落事故中死亡。

2.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为丧葬及死亡赔偿金,共计约2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6月10日17时30许,县人民政府值班室接县公安局报告,岩湾乡五星村原岩湾煤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县人民政府立即将信息通报岩湾乡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岩湾乡、县应急局有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监磅人员靳xx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到达现场后与靳xx一起将伤者抬上救护车,途中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三)医疗救治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曾xx在“120”送往县人民医院的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李xx与死者家属就善后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于2023年6月12日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xx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22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岩湾乡人民政府、县应急局、汾河派出所积极响应,并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稳控社会舆情,使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曾xx操作氧焊工具违规进行热切割作业,且在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在本次事故中,县应急局邀请了市级专家库专家孙永强高级工程师参与事故调查,并出具了《奉节县岩湾乡“6·10”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原因分析技术报告》(详见附件)。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情况。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排除了他杀、突发灾害、人为故意破坏等因素。

(四)间接原因。

1. 曾xx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没有接受专业焊工知识培训,业务知识欠缺;

2. 曾xx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过程中将产生的安全风险没有辨识到位,并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四、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曾xx,原岩湾煤矿废钢材购买者。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过程中将产生的安全风险没有辨识到位,高空作业未系挂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且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责任追究的单位。

奉节县岩湾乡人民政府。经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岩湾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不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不明,建议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岩湾乡人民政府必须深刻吸取“6·10”事故教训,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监管盲区,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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