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镇“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日期:2024-03-11

20231115641分许,奉节县兴隆镇(国道242/2111km+550M)三桥村2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40131日,接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渝公安复字结论〔2024〕第000040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奉节府〔202336号)文件要求,成立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县交通局、兴隆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成的“兴隆镇‘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兴隆镇“11·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奉节县汽车客运公司。公司类型:集体经济,成立于19781231日,法定代表人:余xx,公司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奉节县)(以上经营范围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从事经营);客运站经营(由其分支机构经营),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xxxxxxxxx号),有效期至20260712日。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 唐x,渝Axxxxx中型高一级客车驾驶人,男,xx岁,出生年月:xxxxxx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持有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证件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档案编号:500x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19981112日,有效期至:20251112日;持有J—货运,J—客运,J—巡游出租(奉节县)从业资格证。经调查,驾驶人唐x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在本次事故中无伤害。

2. 王xx,男,xx岁,出生年月:xxxxxx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清泉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发时驾驶渝Dxxxxx轻型栏板货车,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档案编号:500x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20116日,有效期至:20280116日,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26.0mg/ml,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车辆情况。

1. 渝Axxxxx中型高一级客车,品牌型号:宇通牌ZKxxxx,车辆所有人:奉节县汽车客运公司,登记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路,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核定载客29人(事发时无超载行为),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312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1213日,取得了《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字500xxxxxxxxx号),有效期至20246月。

2. 渝Dxxxxx轻型栏板货车,品牌型号:五菱牌LZxxxxx,车辆所有人:吴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登记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龙桥乡九通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实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5人,核定载质量:465kg(事发时无超载行为),车辆检验有效期:202401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01月24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11150641分许,王xx驾驶渝Dxxxxx轻型栏板货车由重庆市奉节县城行驶至兴隆镇(国道242/2111km+550M)三桥村2组路段,因王xx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有效控制车辆,导致其驾驶的渝Dxxxxx轻型栏板货车与车行方向右侧护栏挂擦后,又驶过路面中心线,与对面来车由唐x驾驶的渝Axxxxx中型高一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xx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国道242/2111km+550M)三桥村2组,小地名“地缝观景台”路段。北至奉节县城、南往兴隆镇方向,西侧为波形护栏、东侧为山体。双向2车道,中心单实线,沥青路面,路表完好、干燥,路面全宽700cm,道路弯道平曲半径约208M,视距开阔。事发时凌晨,无路灯照明。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为3万元丧葬费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11150706分许,奉节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中队民警进行现场处置,奉节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中队1116分开展现场勘查、证人走访等调查工作,1155分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唐x立即停车,下车查看情况,并立即拨打“120”,“120”到现场后发现伤者被困于驾驶室,无法进行抢救,唐x随即拨打“119”“110”,同时通过电话向奉节县汽车客运公司相关负责人汇报该情况。王xx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渝Dxxxxx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王xx酒后驾车,未保持车辆正确的行驶路线、与护栏挂擦后未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所驾驶的车辆驶越路面中心实线、主动接近对向来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503600120230000180认定:王xx酒后驾车,未保持车辆正确的行驶路线、与护栏挂擦后未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所驾驶的车辆驶越路面中心实线、主动接近对向来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奉公鉴〔病理〕〔202355号),证实王xx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所致。

2.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3〕乙醇检字第1334号),证实唐x送检血液未检出乙醇。

3.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3〕乙醇检字第1329号),证实王xx血液中乙醇含量26.0mg/ml,属于饮酒驾驶。

4.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3T5800号)、(渝鑫技术鉴字〔2023T5801号),证实渝Dxxxxx轻型栏板货车、渝Axxxxx中型高一级客车安全技术性能正常。

5.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3V641号),证实渝Axxxxx中型高一级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6.0km/h

四、相关管理部门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奉节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尽职履职,暂未发现奉节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xx,渝Dxxxxx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车辆正确的行驶路线、与护栏挂擦后未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所驾驶的车辆驶越路面中心实线、主动接近对向来车,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无证据证实有违法行为的人员。

经调查组调查,无证据证实渝Axxxxx中型高一级客车驾驶员唐x存有导致本交通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 奉节县汽车客运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按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和维护。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2. 奉节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其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 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其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1. 奉节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及时在行业内通报此次事故,树立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加大对辖区内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奉节县汽车客运公司要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在公司内部通报此次事故,进一步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树立出客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督促驾驶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按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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