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14时01分许,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瞿塘晓月”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4年01月04日,接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移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奉节府〔2023〕36号)文件要求,成立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县交通局、夔州街道办事处、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成的“夔州街道万胜路‘12·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通过对事故原因、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夔州街道万胜路“12·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奉节县夔都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夔都出租车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9日,法定代表人:杨x,公司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出租客运(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236009060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06日。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 樊xx,男,xx岁,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黄莲社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驾驶车牌号为渝xxxxxx的出租车。持有B1类机动车驾驶证,证件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档案编号:xxxxxx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08月30日,有效期至:2028年08月30日;持有J—货运,J—客运,J—巡游出租(奉节县)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5年03月26日。经调查,驾驶人樊xx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在本次事故中无伤害。
2. 沈xx,女,xx岁,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冒峰社区,事发时驾驶电动四轮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三)事故车辆情况。
1. 渝xxxxxx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长安牌SC7161,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J4UA08666,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6月30日,使用性质:出租客运,机动车所有人:奉节县夔都出租车有限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渝字500236012721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07日。
2. 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品牌,爱特英,电动机编号:60V650W190404085(经鉴定机构对该车查勘,不能判定其属性)。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8日14时01分许,樊xx驾驶渝xxxxxx小型轿车由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甘溪街方向行驶至万胜路“瞿塘晓月”小区路段时,因樊xx对车行前方通行状况缺乏观察,导致渝xxxxxx小型轿车追撞前方沈xx驾驶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尾部,造成沈xx受伤后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万胜路“瞿塘晓月”路段。北往甘溪街、南接夔府大道方向,西侧为飞洋彩云间、东侧为瞿塘晓月。双向4车道(西侧新铺路面,未划设分道线),沥青路面,路表完好、干燥,视距200M以上。万胜路限速小客车60km/h、小客车除外40km/h。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2月18日14时10分许,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辖区中队民警先期到现场处置并迅速开展现场勘查、证人走访等调查工作。15时3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恢复交通。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樊xx立即停车,与当时坐在副驾驶的一名女乘客一起下车查看情况,发现沈xx从被撞倒的四轮电动车上跌落坠地,躺在地上意识不清,坐在副驾驶的女乘客赓即拨打了“120”“110”电话。樊xx见女乘客拨打了“120”及报警电话,随即打电话向夔都出租车公司相关负责人汇报该情况。“120”医务人员到场后,将沈xx送往了距离最近的朱衣卫生院抢救,因医疗条件问题,随后又转院至县中医院进行抢救。15时许,沈xx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组综合分析研究,认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渝xx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樊xx,在驾驶时注意力不集中、疏于观察与前方有车辆同向行驶的客观事实未作任何避让、处置,未确保安全驾驶、未与前车保持纵向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鉴定意见证实其驾驶的车辆事发时的车速约为64.19km/h,超过了事发道路小客车60km/h的限速,其超速行为违反了车辆行驶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一)事故直接与间接原因分析。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600120230000196号)认定:樊xx在驾驶时注意力不集中、疏于观察与前方有车辆同向行驶的客观事实未作任何避让、处置,未确保安全驾驶、未与前车保持纵向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定意见证实其驾驶的车辆事发时的车速约为64.19km/h,超过了事发道路小客车60km/h的限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樊xx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奉公鉴〔病理〕〔2023〕57号),证实沈xx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所致。
2.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技术鉴字〔2023〕T5-816号),证实渝xxxxxx小型轿车安全技术性能正常。
3.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车速鉴字〔2023〕V—690号),证实渝xxxxxx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4.19km/h。
四、相关管理部门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尽职履职,暂未发现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樊xx,渝xxxxxx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注意力不集中、疏于观察与前方有车辆同向行驶的客观事实未作任何避让、处置,未确保安全驾驶、未与前车保持纵向安全距离;事发时的车速约为64.19km/h,超过了事发道路小客车60km/h的限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县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1. 夔都出租车公司。经查,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按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处理。
2. 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其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3. 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为道路行驶车辆监管部门,在本次事故中,暂未发现其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1. 县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及时在行业内通报此次事故,树立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加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出租汽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夔都出租车有限公司要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在公司内部通报此次事故,进一步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树立出租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