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6日16时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唐家湾特大桥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隐瞒不报。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奉节府〔2023〕36号)等要求,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委、夔门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唐家湾特大桥“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唐家湾特大桥“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瞒报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参建单位情况。
项目名称: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
建设单位:重庆奉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
(二)工程概况。
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主要施工桩号为K0+000~K14+554、K16+176~K20+625、长安连接线 LK2+100~LK14+561.4,里程大约为20.625km,施工内容为以上范围内的路基工程、涵洞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安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绿化景观工程。主要结构物包含特大桥2座,大桥1座,隧道4座(其中特长隧道2座、长隧道1座、中隧道1座),互通4座。
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分四个合同段,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FJ01合同段项目交由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TJ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施工,主要施工桩号为K0+000~K6+429,从项目起点至宝塔坪隧道终点,主要结构物有特大桥1座(唐家湾特大桥/主桥94+2*176.5+94连续刚构、引桥为多跨连续组合梁),长度约1368m;长隧道1座(宝塔坪隧道),长度约2104m;互通立交2处(奉节东枢纽互通及夔门互通)。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时间:1992年7月30日;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xxxxxxxxxxxx;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杜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2. 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19年9月12日;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xxxxxxxxxxxx;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xx;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项目:新型轨道交通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施工;钢梁结构及其附属结构设施制造、安装;桥梁检测及服务;咨询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等证照。
(四)合同签订情况。
1. 2019年12月11日,发包人重庆奉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承包人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主要施工桩号为K0+000~K14+554、K16+176~K20+625、长安连接线 LK2+100~LK14+561.4,里程大约为20.625km,施工内容为以上范围内的路基工程、涵洞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安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绿化景观工程。主要结构物包含特大桥2座,大桥1座,隧道4座(其中特长隧道2座、长隧道1座、中隧道1座),互通4座,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5734721315.00元(大写:伍拾柒亿叁仟肆佰柒拾贰万壹仟叁佰壹拾伍元整),合同工期为:72个月。
2. 2020年7月13日,总承包单位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与内部承包单位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安康至来凤国家高速公路奉节至巫山(渝鄂界)段FJ01合同段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文件》,合同约定主要施工桩号为K0+000~K6+429,从项目起点至宝塔坪隧道终点,主要结构物有特大桥1座(唐家湾特大桥/主桥94+2*176.5+94连续刚构、引桥为多跨连续组合梁),长度约1368m;长隧道1座(宝塔坪隧道),长度约2104m;互通立交2处(奉节东枢纽互通及夔门互通),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1673248721.00元(大写:拾陆亿柒仟叁佰贰拾肆万捌仟柒佰贰拾壹元整),合同工期为:60个月。
3. 2023年10月26日,甲方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与乙方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唐家湾特大桥引桥组合梁钢结构加工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地点: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乙方负责钢结构原材采购(Q355C、Q420qD钢板、螺栓、剪力钉、橡胶条、橡胶垫块)、厂内加工制作、现场安装(具体见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工程量清单》)。原材采购包括原材取样、运输到厂,厂内制作包括下料、单元件组拼、检测、涂装、焊接、运输。现场安装包括拼装、焊接、涂装、吊装、支架材料、垫块、导梁、小型机具、措施支架与牛腿的安拆等工作内容,并包含施工完成质量检测、提交验收工作达到交工条件。乙方负责工作内容中不包含现场使用吊车(除钢梁拼装、吊装的大吨位吊车由甲方提供,其余措施支架、牛腿安拆由乙方自供)、三通一平、第三方检测、交通组织、栏杆等附属结构及交通疏导的费用。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领用归还、更换不扣款,否则原价扣款)、安全防护材料(领用归还、更换不扣款,否则原价扣款)、措施基础便用由甲方负责费用。合同价款:含增值税合同价5845875.00元(大写:伍佰捌拾肆万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70天,合同开工日期:以预付款拨付到乙方账户日起作为工期的起始时间。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6日,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作业内容系唐家湾特大桥钢箱梁顶推。16时许,现场负责人李x在唐家湾特大桥右幅15号桥墩进行开工前的巡检工作,擅自进入15号桥墩检修平台(该检修平台未建设完成,处于停工状态,检修平台建成后仅用于高速路通车运营后对桥梁进行后期维护、保养、检查),且未佩戴安全带、生命绳、防坠器等安全防护用具,李兵与检修平台一同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50米。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唐家湾特大桥右幅15号桥墩位置。该事故发生于2024年8月16日,因事故单位隐瞒该事故,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时,事故现场已被破坏,无法进行现场勘查。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死者基本情况(1人)。
李x,男,汉族,出生年月:1994年2月15日,身份号码:522224xxxxxxxxxxxx,户籍地址:贵州省石阡县xxxxxxxx,在本次高处坠落事故中死亡。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善后一次性赔偿费用338万元。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相关管理人员逐级上报事故相关情况,TJ01工区负责人(兼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副经理)周xx知晓本次事故后未向奉节县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作业人员立即报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相关人员,拨打“120”,并赶赴事发地展开施救,随后安排车辆将李兵送至奉节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2024年8月16日16时59分,李x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李兵死亡后事故单位和死者家属私下进行善后谈判工作,2024年8月19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338万元。死者于2024年8月21日下葬。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故意瞒报,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x安全意思淡薄,违规进入唐家湾特大桥右幅15号桥墩未完工的检修平台,且在临边高处巡检时,未佩戴安全带、生命绳、防坠器等安全防护用具,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督促从业人员按《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安全技术交底单》[[1]]《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安全风险和职业告知书》[[2]]相关要求进行开工前的巡检工作。
(2)未督促、教育高处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2. 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施工总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未督促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3]]相关要求进行开工前的巡检工作和安全管理。
四、相关管理部门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 “三责同追”的相关调查工作。经查阅相关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县交通运输委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奉建高速检查了2次,夔门街道办事处按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每月定期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开展了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组认为县交通运输委、夔门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李x,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在进行开工前巡检工作时,未严格执行《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安全技术交底单》《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安全风险和职业告知书》《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相关要求,违规进入唐家湾特大桥右幅15号桥墩未完工的检修平台,且在临边高处巡检时,未佩戴安全带、生命绳、防坠器等安全防护用具,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本次事故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 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督促从业人员李x严格执行《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安全技术交底单》《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安全风险和职业告知书》相关要求进行开工前的巡检工作;二是未督促、教育高处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4]]、第四十五条[[5]]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 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包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未督促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相关要求进行开工前的巡检工作和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事故发生后,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隐瞒不报,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7]]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 陈xx,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对涉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有效督促检查,对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失察失管,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8]]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 金xx,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3. 周xx,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副经理、TJ01工区负责人,主持TJ01工区全面工作。未严格督促检查涉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9]]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事故发生后,周中书对事故隐瞒不报,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10]]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4. 李x,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奉建一标唐家湾大桥钢箱梁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李兵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11]]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四)建议责任追究的人员。
1. 钟x,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TJ01工区专职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安全管理。钟涛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纪检部门追责问责。
2. 谢xx,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TJ01工区副经理。未严格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谢兴江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纪检部门追责问责。
3. 朱xx,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朱永波对此负有责任,建议移交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纪检部门追责问责。
以上人员的处理结果,请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县安委办备案。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中铁贵州公路建工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技术交底。
(二)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管,督促相关分包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施工,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加强从业人员岗前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对危险工程要按照规定编制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部位加强派专人旁站,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好施工安全关。
(四)奉节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应按照职能职责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责任范围内公路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特此报告。
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唐家湾特大桥
“8·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4年11月26日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印发
[[1]]《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安全技术交底单》:1.1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下颚带。
[[2]]《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奉建高速总承包项目部TJ01工区安全风险和职业告知书》(高处作业):两米以上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临边作业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和佩带安全带;高空作业平台跳板铺满并有效固定;高空作业人员上下走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搭设稳固。
[[3]]《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者必须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穿软底鞋,登高前严禁喝酒,并清除鞋底泥沙和油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