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3-31

奉节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

法定依据

1

对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工贸、危化小型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1.检查危化小型企业是否按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的行为

2.检查工贸企业是否按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信息、教育、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

对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行政检查

检查是否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信息、教育、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7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8

对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检查

1.检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是否佩戴安全帽的;有无人员在2米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的;

2.检查临边、洞口作业区域以及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道边等,是否存在未安装防护栏杆的情况;

3.检查是否存在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情况;

4.检查是否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5.检查起重吊装是否无人指挥的,或无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指挥的;

6.检查是否按规定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

对非煤矿山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附属加工系统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进行监管执法

对非煤矿山企业是否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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