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举报的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
1.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奖励5000元)
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奖励1000元)
3. 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奖励10000元)
4. 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奖励5000元)
5. 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奖励3000元)
6.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奖励10000元)
7.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奖励3000元)
8. 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奖励2000元)
9.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奖励2000元)
10.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奖励5000元)
11.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奖励1000元)
12.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奖励1000元)
13. 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废弃危险化学品。(奖励10000元)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