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奉节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下半年行政处罚案例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奉节县草堂镇中心卫生院 |
125002364518744281 |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12号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 |
奉节县草堂镇中心卫生院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重复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虚增医疗费用”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罚款160828.91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
16.08 |
2025/08/26 |
| 2 |
重庆市三峡卫生学校附属医院(鱼复街道新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25002364518744019 |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18号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重庆市三峡卫生学校附属医院(鱼复街道新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过度诊疗、分解住院、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罚款 |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98620.51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
9.86 |
2025/11/11 |
| 3 |
重庆渝东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91500236765930832L |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19号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
重庆渝东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超标准收费、超量开药、重复收费、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罚款 |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61744.85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
6.17 |
2025/10/29 |
| 4 |
奉节县夔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奉节县人民医院白帝城分院) |
12500236451876802H |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20号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
奉节县夔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奉节县人民医院白帝城分院)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虚增费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罚款 |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罚款80321.33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
8.03 |
2025/10/30 |
| 5 |
奉节县健桥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91500236MA619M2R15 |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21号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
奉节县健桥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罚款 |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119358.57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
11.94 |
2025/10/29 |
| 6 |
重庆普惠医院有限公司 |
91500236795878668B |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23号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
重庆普惠医院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罚款 |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87653.56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
8.77 |
2025/10/29 |
| 7 |
奉节县吐祥镇中心卫生院 |
125002364518747862 |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25号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奉节县吐祥镇中心卫生院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超量开药”等行为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146536.31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
14.65 |
2025/12/04 |
| 8 |
奉节县白帝镇中心卫生院 |
125002364518744874 |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27号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
该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保障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过度检查、分解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违规报销医保基金161298.37元。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罚款 |
责令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56897.71元,处罚款246574.57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
24.66 |
2025/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