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873289/2026-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1-28
[ 发布日期 ]
2026-01-28
奉节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下半年行政处罚案例
奉节县医疗保障局2025年下半年行政处罚案例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1 奉节县草堂镇中心卫生院 125002364518744281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12号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 奉节县草堂镇中心卫生院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重复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虚增医疗费用”等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罚款160828.91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16.08  2025/08/26
2 重庆市三峡卫生学校附属医院(鱼复街道新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25002364518744019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18号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重庆市三峡卫生学校附属医院(鱼复街道新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过度诊疗、分解住院、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罚款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98620.51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9.86  2025/11/11
3 重庆渝东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91500236765930832L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19号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重庆渝东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超标准收费、超量开药、重复收费、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罚款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61744.85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6.17  2025/10/29
4 奉节县夔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奉节县人民医院白帝城分院) 12500236451876802H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20号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奉节县夔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奉节县人民医院白帝城分院)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虚增费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等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罚款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罚款80321.33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8.03  2025/10/30
5 奉节县健桥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91500236MA619M2R15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21号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奉节县健桥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罚款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119358.57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11.94  2025/10/29
6 重庆普惠医院有限公司 91500236795878668B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23号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重庆普惠医院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罚款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87653.56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8.77  2025/10/29
7 奉节县吐祥镇中心卫生院 125002364518747862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25号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奉节县吐祥镇中心卫生院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存在“超量开药”等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责令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146536.31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14.65  2025/12/04
8 奉节县白帝镇中心卫生院 125002364518744874 奉节医保处罚字﹝2025﹞第27号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该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开展医疗保障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过度检查、分解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违规报销医保基金161298.37元。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罚款 责令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56897.71元,处罚款246574.57元缴纳到财政专户。 24.66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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