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MB18873289/2021-00005
[ 发文字号 ]
渝医保发〔2020〕7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保费征缴计划出具与参保人待遇享受衔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保费征缴计划出具与参保人待遇享受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做好职工医保费征缴计划出具与参保人待遇享受衔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医保。

二、用人单位按照我市规定为其新增职工办理缴费申报的,医保经办机构在出具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时,应一并出具自申报之月起的征缴计划,如申报之月已有单位征缴计划,则不重复出具;用人单位按照我市规定办理人员减少申报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其申报次月已出具的对应征缴计划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调整或办理退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申报之月起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从申报之月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并补划拨个人账户;未在应缴当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上述情形符合三个月内接续参保的,按照我市接续参保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登记事项等,导致职工医保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赔偿。

五、做好职工医保费征缴计划出具与参保人待遇享受衔接工作是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基金安全、促进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纪律要求,对于参保单位征缴计划的增减调整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要切实履行好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基金安全的责任,加强岗位管理和监管,对违规办理征缴计划调整的坚决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12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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