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544B/2021-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奉节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梅溪河大桥至抚军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奉节府征公〔2020〕1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奉节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梅溪河大桥至抚军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项目名称:奉节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梅溪河大桥至抚军桥段)。

二、征收范围:北至渝巴路,东至垭河沟,南至梅溪河,西至梅溪河大桥东头〔详见奉节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梅溪河大桥至抚军桥段)规划用地红线图〕,包含奉节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梅溪河大桥至抚军桥段)相邻的奉节县新县城库岸综合整治工程(宝塔坪特大桥)和奉节县宝塔坪隧道及接线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内部分位于宝塔社区、金盆社区的房屋。

三、征收目的及性质:推动城市建设发展,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提供保障。该项目属公益性项目。   

四、征收部门:奉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实施单位:夔门街道办事处。

六、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七、签约期限: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5月23日止。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其他事项

1.现场办公地址:奉节县夔门街道办事处

2.现场办公电话:023-81760606

3.现场办公时间:8:30—17:30

附件:奉节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梅溪河大桥至抚军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奉节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附件

奉节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梅溪河大桥至抚军桥段)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范围:北至渝巴路,东至垭河沟,南至梅溪河,西至梅溪河大桥东头详见奉节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梅溪河大桥至抚军桥段)规划用地红线图,包含奉节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梅溪河大桥至抚军桥段)相邻的奉节县新县城库岸综合整治工程(宝塔坪特大桥)和奉节县宝塔坪隧道及接线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内部分位于宝塔社区、金盆社区的房屋。

(二)面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约为9832.3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4206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779.47平方米,企业房屋建筑面积4846.88平方米。征收面积以实际签约面积为准。

(三)户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总户数29户,其中企业3户,住宅15户,非住宅1户,有住宅也有非住宅10户。征收户数以实际签约为准。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5月23日止。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奉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和支持。

(二)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县公证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投票选定,确定重庆宏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评估机构。

三、征收补偿对象

奉节县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梅溪河大桥至抚军桥段)用地红线内持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

(五)国家和重庆市其它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六)《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节县城市规划建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暂行)的通知》(奉节府发〔2017〕35号)。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公平补偿的原则。

(四)遵循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原则。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只能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无论公摊系数大小均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作为应补偿面积,应补偿面积乘以房屋评估单价作为该房屋的补偿价。

2)货币补偿享有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的,另支付相应奖励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1)。

3)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均按房屋补偿价的3%给予税费补偿(含首次大修基金、契税等),征收单位不再提供安置房。

4)征收单位不提供限价房由被征收人申购。按应补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购房补助。

5)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享有十二个月的过渡房租费。标准为每月12元/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每月达不到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进行产权互换。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非住宅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2)产权调换实行价差结算。规则是: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及其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经评估后确定,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中载明但不支付。安置房评估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由征收单位补齐差价;安置房评估单价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由被征收人补齐差价。

3)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享有两年的过渡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2元/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每月达不到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4)安置房选房原则:一是以独立产权为准,实行一套被征收房屋选择一套价值最接近的安置房;二是住宅实行先签约且腾空交房先选房的原则;三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安置房。

5)安置房有关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由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所需规费不由被征收人承担。

6)被征收人按规定办法选定安置房后,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价差,付清价差款后销号交付安置房。

7)安置房坐落:县城规划区内。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征收范围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产权户为单位,经核查,家庭他处无住宅的,选择产权调换的补齐15%公摊系数后住房建筑面积仍不足45平方米的,由征收单位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进行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住房建筑面积增加15%后仍不足45平方米的,由征收单位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按重庆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执行。

(五)未经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该项目评估机构重庆宏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房屋补偿预评估单价为:住宅3450元/㎡,临街门面7310元/㎡,巷道门面4350元/㎡。该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区域、房屋结构、土地使用权类型等因素进行调整、修正。

八、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时间为两年。

(三)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九、附属设施补偿

(一)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数字)电视、网络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如下:

水表:                      280元/个

电表:                      660元/个

闭路:                      530元/户

数字电视:                  530元/户

天然气:                    3400元/户

宽带(含座机电话):         688元/个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水表、电表、天然气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二)动力电表、调压箱、变压器、开闭所等专用设备设施按照现行安装费标准予以补偿。

十、其他补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装饰装修的拆除与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以补偿。装饰装修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按重置评估原则,逐户评估,确定相应单价,然后予以补偿。

(二)对征收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在征收前发生权属转移变更行为且未申报登记的,由相关权利人向征收部门提交有关合同、协议、证件、发票等法律文书,报国土房管部门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相关权利人缴清应当缴纳的税费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房屋权属确认书》予以确认,征收部门按《房屋权属确认书》上记载的权利人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十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3.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产权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协议——领取房屋补偿费——腾空交房。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还房销号。

十二、其他

本方案中未予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本方案由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附件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附件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序号

费额名称

费额标准

1

搬迁费

住宅

1800元/户.次

非住宅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2

奖励费

提前签约

住宅40元/户.日,非住宅非临街门市经营用房10元/平方米.日,临街门市20元/平方米.日

提前交房

住宅40元/户.日

3

货币补偿补助费

住宅

30000元/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非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

说明:1.搬迁费:包括搬迁损失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户计发1次;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户计发2次。

2.奖励费: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内,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为准,提前进行的发放提前签约奖励费。奖励天数从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至征收决定确定的最后签约日计算。住宅提前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的,发放提前交房奖励费。奖励天数按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至补偿协议约定的交房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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