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0-12


奉节府办〔2015〕200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

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提高配置效率,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目标

根据国家、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层实施和梯度保障的原则,确保并轨后住房保障力度不减,对各类保障对象合理统筹分配,优先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剩余房源再分配给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

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基本做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

二、主要任务

公廉并轨后廉租住房房源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对各类保障对象合理统筹分配使用。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审核公示程序及要求统一按照已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该类保障对象可选择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予以配租。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并轨后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政策。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廉租住房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发改委国土房管局审批。

低保家庭申请赁补贴的,补贴标准按10元/套内面积平方米;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按8元/套内面积平方米。

公廉并轨运行后,县国土房管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等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核查,经核查,因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已配租的房源。保障对象的收入发生变化后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配租的房源,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腾退的,按承租公租房所在地段的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协作,扎实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工作。

(二)加强档案管理。各受理部门要健全并轨后承租家庭档案,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承租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要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变动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加强宣传,强化信息公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制度、申请审核、房源分配等信息。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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