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机制
日期:2024-01-08

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机制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结构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7、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低收入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给予警告;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三)对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实物配租的家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市场价格追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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