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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生态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2-07-04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奉节县生态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生态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奉节县生态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兴业兴城、强县富民”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我县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我县招商引进落户园区的项目。入驻园区项目具体条件如下:

一)应当符合国家、市、县产业政策;

(二)应当严守环保、能耗底线,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

(三)原则上要符合园区主导产业方向:新材料产业、农副产品加工、生物制药(中药材加工)、环保建材产业、清洁能源(眼镜产业另行制定政策);

(四)应当达到园区投入产出强度要求。购地建厂房项目,投入强度应达到200万元/亩,产出强度应达到330万元/亩,税收强度达到10万元/亩。对未能达到购地建厂投入产出要求的,鼓励入驻标准厂房。入驻标准厂房项目,投入强度不低于5000/平方米,产出强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平方米;

(五)应当符合园区规划建设要求。购地建厂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应≥1.0(特殊产业项目除外),建筑密度应≥40%,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应企业总用地面积的7%,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应企业总建筑面积的20%租用标准厂房项目要提供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平面分布图。

第二章 土地供给

第三条新建项目可通过公开出让、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园区主导发展产业,投入产出强度达到规定要求的购地建厂项目,给予12万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厂房租赁

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可按照协议方式出租,租赁价格按照园区相关规定执行。

  在我县新注册的企业,租赁厂房的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营业后,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后的3年内,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年度租金额,以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度为最高限额,分年度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第四章 支持发展

  新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现行规定需交纳的,实行先缴纳,后由县级财政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奉节注册入园企业,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给予连续5年财政扶持。以企业对奉节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基数,第1-2年按100%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第3-5年按50%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第八条  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县的全国性总部经济类企业(重庆市外经营业务不低于主营业务的70%),未享受相关投资类优惠政策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以其对奉节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支出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列入我县重点投资项目的,企业得到国有担保公司担保的,补贴企业首次担保费50%,单个企业担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同时按照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在我县辖区内注册且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可按程序申报使用应急转贷周转金,具体申报流程按照《奉节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奉节府办发〔2019113号)执行。

第十  在我县注册孵化上市的企业,且承诺在成功上市或挂牌后5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市成本补贴4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挂牌成本补贴100万元;由新三板在国内主板转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市成本补贴300万元。迁转到我县的新三板转板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市成本补贴400万元。在国外上市的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引进的年薪12万元以上且非本地户籍的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由县教委安排到县内公办学校就读。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可申报入驻人才公寓。

第十对企业引进到我县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牵头人等高层次人才,且科研项目落户奉节的,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入住;本条上述人才在我县企业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在本地首次购房,一次性奖励购房补贴20万元。

第十企业引进的县外户口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含)的,在奉节首次购房给予全额契税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每户100平方米;购房后在奉节县连续就业3年以上,再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每户1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对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投资企业属世界500强、中国100强、国家级驰名商标企业、投资额度特别大、产业带动强、经济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商定优惠措施。

第十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奖补兑现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有关内容与本县其他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出台新政策优于以上政策的或存在禁止性规定,则以国家和重庆市新出台的政策为准。投资企业已签订投资协议的,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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