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4005(重)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旋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盘龙湾商贸城5楼A区501
法定代表人:谢添翼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奉节县中医院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投诉人2: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方康忠
相关供应商:重庆市中泰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4号金港大厦17-D
法定代表人:乔梓恒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医疗智能信息建设工程病房医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FJX24A00001]
四、投诉受理
2024年6月7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寄送《投诉书》。投诉人就“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医疗智能信息建设工程病房医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FJX24A00001]”项目对采购人奉节县中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奉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以及第一中标人重庆市中泰家具有限公司提起投诉(以下简称中泰公司)。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4年6月8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
2024年6月7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年6月8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年6月7日,本机关向代理机构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年6月11日,本机关收到代理机构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年6月7日,本机关向中泰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此次投诉事项作出相关情况说明。2024年6月14日,本机关收到中泰公司作出的情况说明。
2024年6月7日,本机关根据投诉处理情况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遂向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发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暂停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奉节财采〔2024〕12号)。经审查,该处理决定书处理过程中,关于中小企业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为查明事实真相,维持正常政府采购秩序。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关于撤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奉节财采〔2024〕12号)的决定》,决定撤销本机关2024年7月4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奉节财采〔2024〕12号)。启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取证程序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认定程序,依法调查后重新就“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医疗智能信息建设工程病房医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FJX24A00001]”项目作出处理决定书。
五、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我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之一,现根据重庆政府采购网2024年5月22日公布的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医疗智能信息建设工程病房医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FJX24A00001)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十一、附件重庆市中泰家具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1、重庆市中泰家具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2”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提起投诉。
(二)投诉请求:
请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6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并对重庆市中泰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一定的惩罚。
六、调查取证情况
经我局调查查明:
(一)原处理决定查明内容:
1.2024年4月25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医疗智能信息建设工程病房医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FJX24A00001]”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
另查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2024年5月22日,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关于“奉节县中医院扩建工程医疗智能信息建设工程病房医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FJX24A00001]”项目的结果公告,相关供应商中泰公司为该项目包1的第一中标人。
3.中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在中型企业的标准范围内。另外,2024年6月3日产品制造商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对中泰公司提供的数据予以确认。
4.2024年6月14日,中泰公司向本机关寄送《回复函》,称《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制造商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数据出现差异的原因系数据来源于不同部门(包括销售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和行政部门),其提供数据的部门不同、提供数据的时间不同、统计口径不同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各项数据变动会造成的数据细微偏差。不存在以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的主观意愿。
另外,中泰公司提供了投诉人列举的两组数据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程序的查询结果,均显示为中型企业。
5.中泰公司提供了部分采购项目中同一年度同一供应商数据出现差异的数据案例,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本次处理决定查明内容以及认定程序:
1.本机关于2025年5月21日向广东省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奉节县财政局关于请求协助开展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奉节财办函〔2025〕10号),请求广东省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行业及中小企业划型情况进行认定。
2.2025年5月27日,广东省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本机关发送《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划型情况的复函》(便函〔2025〕399号),函称“经调查,依据企业2023、2024相关经营数据,按照工业行业划型标准,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2025年连续2年中小企业划型均为中型企业”。
3.2025年6月18日,本机关为确保查明案件事实,再次向广东省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奉节县财政局关于请求协助开展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等有关事项的函》(奉节财办函〔2025〕14号),请求主管部门对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行业及中小企业划型情况进行再次认定、认定中小企业的标准、数据不一致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经营过程出现两组数据是否正常等问题进一步确认。
4.2025年7月10日,广东省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本机关发送《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划型情况的复函》(便函〔2025〕71号),函称关于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划型问题已在《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划型情况的复函》(便函〔2025〕399号)中予以回复;关于认定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并确认的相关数据进行划型;关于数据不一致以及出现两组数据是否正常的问题,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只对企业划型进行认定并且对收集到的企业相关数据不作任何解释以及对外提供、泄露。
另外,本机关查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仅只是中小企业身份的辅助材料,证明供应商具备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数据多少并不会影响供应商的得分以及评审结果。
以上事实,有《质疑函》、《质疑答复》、《确认函》、《投诉书》、《客户存根》、《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送达回证》、《邮寄单》、《投诉事宜的说明》、《回复函》、《奉节县财政局关于请求协助开展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奉节财办函〔2025〕10号)、《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划型情况的复函》(便函〔2025〕399号)、《奉节县财政局关于请求协助开展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认定等有关事项的函》(奉节财办函〔2025〕14号)、《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划型情况的复函》(便函〔2025〕71号)等在案佐证。
七、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关于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中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数据造假的问题。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虽没有直接对供应商中泰公司的企业划型提出投诉,但投诉人对中泰公司的数据提出投诉,并一直强调数据造假。实质上是对中泰公司的企业划型存疑,不认可其中型企业身份。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以及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之规定,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的采购活动,只要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或提供的货物是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的,均可以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供应商中泰公司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为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广东省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企业划型认定以及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的数据显示,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确为中型企业。因此,中泰公司可以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相关供应商中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与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在部分差异的情况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认为,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是对于中小企业的特定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良性发展。如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提供货物的企业为大型企业,该大型企业恶意修改、编撰相关数据导致该大型企业被认定为中小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如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提供货物的企业本就是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仅因为错填或其他原因导致数据出现误差,但对于其本身企业规模性质不产生任何影响的,则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另外,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经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型企业。因此,无论填报任意一组数据都在中型企业的划型范围内,无法否定其中型企业身份。根据现有证据以及查明事实情况,中泰公司不存在将大型企业虚报为中型或小型企业的行为以及谋取中标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第一中标人中泰公司提供的数据与制造商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其他采购项目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中泰公司已在《回复函》中作出合理解释,并且制造商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也对中泰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数据予以确认,该数据是真实数据。即使数据存在部分差异或错填,也不能否认制造商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的事实,数据差异或错填并不会影响该政府采购项目的结果。
另外,本机关去函请求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两组数据进行确认,虽然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向本机关透露相关数据,但能够确定的是中泰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确为中型企业,对中泰公司的资格不产生任何影响。
再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之规定,无论是本项目中泰公司提供的从业人员512人,营业收入69131.34673万元,资产总额68457.235547万元还是其他项目制造商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从业人员694人,营业收入76298.135249万元,资产总额74553.974716万元,均满足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要求提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以及资产总额的目的也是为了进一步佐证供应商或制造商是中小企业,即使数据有误,但不影响企业规模性质。投诉人仅以中泰公司提供的数据与制造商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他项目提供的数据不一致,就认为中泰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该观点是对政府采购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误读,数据的不一致并没有对企业规模性质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没有产生导致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法律效力。
最后,《中小企业声明函》仅仅只是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要求各供应商证明自身中小企业身份的佐证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数据多少,并不会影响各供应商的得分多少以及评审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第一中标人中泰公司存在将大型企业的数据故意虚报为中型企业的行为或具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在广东省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以及中泰公司已作合理解释并且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数据真实的情况下,投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外,法不强人所难,中泰公司提供的数据需要从制造商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各个部门获取,不同部门不同员工对于某些数据的统计标准有不同的理解,难免某些数据因未及时统计或统计错误等原因导致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据出现差异或误差,而投诉人列举的出现差异数据的项目均是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亲自参与的项目,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前有条件统一安排人员、时间进行数据统计,其提供的数据当然会比中泰公司的数据更为及时、更为准确。只要中泰公司提供的数据属于中型企业的范围且得到制造商的认可,没有将大型企业篡改、编撰为中小型企业就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法目的也是为了维护正常政府采购秩序,打击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现象,若非因本人主观原因导致数据出现误差就定性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进而进行处罚,则是对该法律条文的误读,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经主管部门认定广东国景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且投诉人针对该投诉事项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泰公司具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观意愿,中泰公司对数据误差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奉节县财政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