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 号)文件中“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人员的子女在征地时是否安置”?
日期:2026-03-26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第五条规定,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 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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