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 号)文件中“什么是其他地上附着物”?
日期:2026-03-26

    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统称为其他地上附着物,主要包括道路、地坝、围墙、堡坎、鱼塘坎、粪池、水池、水渠、水井、坟墓、亭台以及树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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