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调整学生资助政策与资助工作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5-05-30

奉节县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

关于调整学生资助政策与资助工作管理的通知

奉节教发〔20251


各乡镇、街道,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24172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2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教育资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助类别及内容

资助类别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职教育、高等教育等五个阶段。资助对象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特殊困难群体学生:脱贫户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军残子女、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风险未消除监测户学生等由相关部门数据确认身份的贫困学生,以下简称“特殊困难群体贫困生”;第二种是突发因灾因病等重大变故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以下简称其他贫困生

(一)学前教育阶段幼儿资助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申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财函〔201729号)文件精神

1.资助对象:在经奉节县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周岁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免收保教费、生活费。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群体贫困生”;再安排适量资助资金,由各园(校)按照幼儿家庭贫困程度进行评选,将资助资金落实给“其他贫困生”

2.资助标准:对未实施营养改善幼儿园(校)每生每年资助保教费和生活费共计2160元,已实施营养改善幼儿园(校)每生每年资助保教费1500元。

3.学校资助:幼儿园(校)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园受助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2430号)等文件精神。

1.资助对象: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群体贫困生”;再安排适量资助资金,由各校按照学生家庭贫困程度进行评选,将资助资金落实给“其他贫困生”

2.资助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对非寄宿的脱贫户学生提供免费午餐,统筹营养改善资金,未实施营养改善学校小学每生每年补助1200元、初中每生每年补助1400元;已实施营养改善学校小学每生每年补助625元、初中每生每年补助750元;资金由学校拨付学校食堂,学校和学校食堂不得再额外向非寄宿脱贫户学生收取午餐费,每学期清算后,如有结余,剩余资金退还学生;其他受资助学生小学每生每年补助625元、初中每生每年补助750元。

(三)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资助

1.免学费: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8号)文件精神。免除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脱贫户学生、城乡低保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不含残疾人子女)的学费,补助标准:市级重点普高每生每年1600元,一般普高每生每年800元,公办学校不得再向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收取学费。

2.国家助学金:根《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教2010252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24172号)文件精神,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群体贫困生”; 再安排适量资助资金,由各校按照学生家庭贫困程度进行评选,将资助资金落实给“其他贫困生”,补助标准:脱贫户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非脱贫户的特殊困难群体贫困生每生每年2000/生。“其他贫困生”每生每年1200元。

3.免费教科书: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高中阶段建卡贫困户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通知》(渝教财函〔201716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高中阶段在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通知》(渝教发〔20195号)文件精神,在奉节县普通高中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脱贫户学生、城乡低保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按照每生每学年平均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有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高中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规定教科书费用。

4.学校资助: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1.免学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文件精神。在我县就读中职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资助期间最长不超过3年。

2.国家助学金: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发〔2024172号)等文件精神。在我县就读中职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农村学生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县城户籍学生资助比列为50%,脱贫户学生每生每3000元,其他学生每生每2000元。

3.免住宿费: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9号)文件精神。对“特殊困难群体贫困生”和“其他贫困生”的中职寄宿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上学期学生,每年每生补助500元住宿费。资助期限为2.5年。

4.免费教科书: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高中阶段建卡贫困户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通知》(渝教财函〔201716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高中阶段在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通知》(渝教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在奉节县中职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脱贫户学生、城乡低保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按照每生每学年平均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有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各中职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规定教科书费用。

5.学校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

(五)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在校贫困大学生由所在院校负责资助。区县有关高等教育资助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大学生助学贷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通知》(财教〔2024188号)文件精神。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最高可以贷款20000元,研究生最高可以贷款25000元。贷款还款期限延长至最长(学制+1522年,学生读书期间由国家支付贷款利息。学生大学毕业后,银行开始计算贷款利息,在毕业的当年91日前向教委申请偿还贷款的,已偿还部分不付利息,91日后产生的利息由学生自己承担。

2.滋蕙计划资助: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市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此项目资金由上级全额承担,具体实施办法以当年市级文件为准。

(六)补充说明

1.根据《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412文件精神,对按学生资助政策规定程序评定后新增的困难学生对象,原则上纳入下一期教育资助范围。

2.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家庭无重大困难情况一律不得享受学生资助。

二、资助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

1.县内就读的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由学校负主体责任,特别是合符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群体贫困生”,学校要做到资助全覆盖;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县外就读的贫困学生(含大学生)资助工作,由乡镇(街道)负主体责任,由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

3.县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配套、拨付、监管。

4.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在每年3月、9月上旬,将全县所有脱贫户、监测户的数据台账(含新增)以电子公文的形式报送县教委实施。

5.县民政局在每年3月、9月上旬,将全县所有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孤儿、事实无抚养、城乡特困供养的数据台账(含新增)以电子公文的形式报送县教委实施。

6.县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3月、9月上旬,将全县所有残疾人数据台账(含新增)以电子公文的形式报送县教委实施。

7.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每年3月、9月上旬,将全县所有军残、烈士子女的数据台账(含新增)以电子公文的形式报送县教委实施。

8.县教委在每年3月、9月中旬,负责将县农业农村委、县民政局、县残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包含受助贫困学生的数据台账(含新增),下发到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拟定全县资助计划和资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县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的落实进行督查监管。

9.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各级各类学校的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敦促驻村工作队认真学习掌握、准确宣传上级的各种资助政策,让国家的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认真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特别是要对资助对象的审核认定、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在各信息系统内及时完善相关信息。

(二)工作措施

1.资助对象身份确认

1)优先资助合符政策的“特殊困难群体贫困生”,其身份由县农业农村委、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学校共同确认。

2)“其他贫困生”,其身份由所在乡镇、学校、村共同进行比选确认,必须结合学生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实地走访,有效识别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2.学生资助办理流程

第一步:广泛宣传资助政策(由学校、驻村工作队、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完成)。

第二步:受助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委统一制定的附件1奉节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表上学生的户籍地址参考附件8“奉节县行政区划名称表”规范填写)上交学校;其他贫困生由学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进行认定

第三步:形成奉节县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已确认的贫困生拟资助花名册(由学校负责在每年3月、9月下旬完成)。学校按照教委下发的“特殊困难群体身份比对模板”信息资料,对本校学生进行摸排、筛选、比对,形成附件2“奉节县贫困生拟资助花名册”(花名册上学生的户籍地址参考附件8“奉节县行政区划名称表”规范填写,学校名称及学校编号参考附件9“奉节县学校名称及编号”规范填写)和附件3“奉节县贫困生拟资助统计表”,学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将纸质和电子档报送县教委资助中心。

第四步:“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已确认的贫困生”身份最终确认(在每年3月和9月下旬,由县教委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委、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审定,县教委将共同审定的受助名单下发给学校)。

第五步:拟定全县资助计划,将资助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学校(在每年4月和10月上旬由县教委资助中心完成)。资助计划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已确定的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已确认的贫困生人数;第二部分是“其他贫困生”人数。“其他贫困生”的指标计划每年呈动态变化,其确定依据是当年上级拨付的资助资金总量和学校在校学生总数,按比例确定其他贫困生指标到学校。

第六步:受助学生名单公示(在每年4月和10月中旬由学校负责完成)。学校将最终审定的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已确认的贫困生拟资助花名册其他贫困生名单,形成附件4“奉节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资助花名册公示表”在当地乡镇及街道、村及社区、校园内外等公示栏公示5天,并公布学校举报电话,公示后若有异议且学校审查属实的,报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取消其资助资格,同时由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

第七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按不同类别学生,形成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县财政局(由县教委资助中心在每年4月、10月下旬完成)。

第八步:资助资金拨付到校(由县财政局及时完成)。

第九步:资助资金落实(由学校负责完成)。县财政资金拨付到校15个工作日内,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通过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将资助资金全额发给学生或者家长,禁止拆分或者二次分配,禁止购买实物发放;将附件5“奉节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发放花名册”、附件6“奉节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发放统计表”、附件7“资助资金使用结余统计表”的纸质及电子档,于资金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教委资助中心,10个工作日内将受助学生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步:县教委将“奉节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发放花名册”汇总,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委,由农业农村委再下发到各乡镇备案。

3.档案资料管理

各校在每学期结束前,按照《奉节县教育委员会、奉节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奉节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节教发〔201419号)“第五章: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的规定,及时归集资料(含银行打卡记录),按综合文书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形成专卷,以备检查审计。

(三)督查通报

县教委要切实履行对各学校资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职责,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实行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督查制度,定期检查资助资金落实情况。对于发现有问题的各级各类学校,应督促及时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县通报批评;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学校要认真履行主体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贫困学生进行入户调查,精准确定贫困学生对象,按资助程序开展好资助工作,确保贫困学生资助对象无错漏。对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奉节县教育委员会 奉节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奉节县财政局 奉节县民政局 奉节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学生资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奉节教办〔2016144号)同时废止。



     奉节县教育委员会            奉节县民政局

奉节县财政局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奉节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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