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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技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财政局、科创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2025年度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白名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和引导重庆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聚焦战略、突出重大、统筹兼顾、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责任分工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管理。市科技局负责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预算,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等。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据实编报项目申请材料,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主动配合监督、审计、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按照中央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的支持属性和范围,与市科技计划和资金充分衔接和统筹,集中用于国家和市确定实施且有明确投入依据和要求的重大任务、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党中央决策部署以我市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国家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创新中心建设,市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市委、市政府有明确投入要求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平台)。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围绕我市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市场、中试基地和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发展等。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支持开展先行先试和非共识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第六条 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攻关、基础研究的资金,按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方式、标准执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资金,可以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我市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组织方式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结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白名单”,并随项目申报通知一同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推荐。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考察。综合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年度立项和资金支持建议。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按程序决策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分配情况,编制引导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检查和验收的依据。任务书的技术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项目的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事项参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3〕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项目进展和引导资金使用监督核查。
市科技局按照科技部要求,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按规定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上一年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与相关上级资金管理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重庆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21〕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2025年度重庆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白名单
一、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
1.全国重点实验室
2.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4.国家实验室重庆基地
5.“一带一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二、市级重大科创平台
1.重庆实验室
2.前沿技术交叉研究院
3.培育引进重大创新平台
4.诺贝尔奖科学家工作站
三、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科技创新载体
1.承担国家科技创新“两重”项目任务的平台
2.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创新载体
四、其他方面
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