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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奉)文综罚字〔2026〕13号
当事人:奉节县渝军印刷厂(钱军)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5YFR6Y9N
住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40号
2026年6月22日9时0分至10时40分,奉节县文化执法人员对奉节县渝军印刷厂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后依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印刷厂印刷有装订成册的出版物《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学习读本》150册。经领导审批,执法人员对上述150册出版物进行了查封(扣押)。制发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拍照取证。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
奉节县渝军印刷厂(钱军)为个体工商户,《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当事人印刷出版物《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学习读本》150册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印刷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学习读本》150册出版物,费用为1.6元每本,违法经营额共计240元,每本印刷品的成本为1.2元,扣除成本,又因委托印刷方还未支付货款,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抽样取证凭证》,《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延长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奉节县渝军印刷厂(钱军)检查发现该印刷厂印刷有装订成本的出版物《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学习读本》150册。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印刷经营许可证》1份,奉节渝军印刷厂经营者钱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和其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
3.奉节县渝军印刷厂经营者钱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奉节县渝军印刷厂(钱军)以每本1.6元的价格印刷出版物《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学习读本》150册,违法经营额共计240元,每本印刷品的成本为1.2元,扣除成本,又因还未交付给委印方,没有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奉节县渝军印刷厂(钱军)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的规定进行处罚。目前,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该事项没有制定裁量权基准。
2026年7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奉文综罚告字﹝2026﹞1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6年8月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现对奉节县渝军印刷厂(钱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停业整顿3天;
2.没收《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学习读本》150册;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奉节县支行(账户:奉节县财政局账号5000124360005000911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节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8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