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源类
(三十一)关于水资源费缓缴政策
一、政策内容:1.落实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免征水资源税政策。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名单,包括所有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以及为农村供水人口比例大于50%或农村供水量比例大于50%的规模化供水工程。
2.落实工业用水减免水资源税政策。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减免水资源税(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查询路径:登录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网站—政策法规专栏—标准定额)。
二、政策时限:自2024年12月1日起。
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水资源税征管协作的通知》(渝税发〔2025〕1号)、《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渝水办资〔2025〕2号)。
四、申报材料:1.集中式饮水工程免征水资源税政策。填报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免征水资源税申请表。2.工业用水减免水资源税政策。填报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企业申报表。
五、申报程序:1.集中式饮水工程免征水资源税政策。线下填报免征水资源税申请表—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联合审核—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2.工业用水减免水资源税政策。企业填报—每年2月20日前县水利局、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审核汇总—每年3月31日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公布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名单。
六、责任单位:县水利局,联系人:李超,联系电话:023-56557077。
(三十二)关于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有关政策
一、政策内容:工业园区内研发创新、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项目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出让底价最低可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70%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科技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项目使用商务用地的,商务用地出让地价可按市场评估价的80%进行产业发展导向修正,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商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
二、政策依据:《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深化规划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渝规资改〔2021〕1号)
三、申报程序:意向用地者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土地供应会审委员会集体确定。
四、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廖秀明,联系电话:18716502582。
(三十三)优化车位销售管理
一、政策内容:支持住宅项目配建车位与商品住房同步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更好满足购房业主购买车位需求。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住宅项目配建车位可对业主放开销售,商办项目配建车位可对外销售。
二、政策时限:自2025年5月20日起。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通知》(渝建市场〔2025〕9号)。
四、申报材料: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指标技术文件,项目周边已建成三甲医院、中小学校、历史文化资源或因停车位缺口较大出现占道划线及违章停车相关照片,具备单独进出和管理的相关佐证材料。
五、申报程序:现场查看→申报→审核。
六、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联系人:陈钰琦,联系电话:023-56554583。
(三十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政策内容: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在特定区域内、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含配套用房)。处置建筑垃圾时,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承运时段和指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服务对接工作。
二、政策时限:自2022年1月4日起。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改革实施方案》(渝建〔2021〕10号)。
四、申报材料:
(一)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1.审核资料。(1)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申请表;(2)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协议);(3)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含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周期、运输路线、时间、处理场名称等);(4)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协议)。
2.开展现场核实。(1)施工工地设置“围挡、进出口路面硬化、截水沟、沉沙井、车辆冲洗降尘设施、视频监控”是否符合要求;(2)查验并确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量和处理时间。
(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1.审核资料。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表;②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③与施工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④建筑垃圾运输方案,方案包括产生地点、分类运输数量、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地点等;⑤符合规范的密闭运输车辆。
(2)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工程垃圾。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申请表;②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③建筑垃圾运输方案,方案包括产生地点、分类运输数量、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地点等;④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工程垃圾产生单位(个人除外)或者管理单位(物业、街镇)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⑤符合相关规范的密闭运输车辆。
2.开展现场核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装置是否规范等;
(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审核资料。
(1)建筑垃圾填埋场: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②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③土地用途及用地范围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产权证或协议书);④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⑤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消纳方案。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②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③土地用途及用地范围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产权证或协议书);④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消纳方案。
(3)建筑垃圾工程回填:①重庆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③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许可;④工程施工合同;⑤建筑垃圾回填方案。
开展现场核实。(1)处理场所设置“围挡、进出口路面硬化、截水沟、沉沙井、车辆冲洗降尘设施、视频监控”是否符合要求。(2)场内扬尘控制设施是否完善。(3)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4)选址是否符合《建筑垃圾处理场设置规范》(CG059-2021)要求。
五、申报程序:现场查看→申报→审核。
六、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联系人:张益,联系电话:023-56861999。
(三十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分期缴纳
一、政策内容: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超过500万的,可申请分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500万,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二、政策时限:自2022年1月1日起。
三、政策依据:《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奉节府发〔2021〕44号)。
四、申报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五、申报程序:申报→审核→缴费。
六、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联系人:尹乐,联系电话:56738009
(三十六)优化建筑类办证流程
一、政策内容:(一)取消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维护、修缮工程等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三)取消总投资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
二、政策时限:政策文件发布之日起。
三、政策依据:《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提振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奉节府办发〔2021〕105号)。
四、申报材料:涉及多个办理事项,具体办理时提供解答。
五、申报程序:申报→审核。
七、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联系人:熊兵,联系电话:023-56738009
(三十七)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政策内容: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土地等级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确定,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教育文体、旅游等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二、政策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5号)。
三、申报程序:意向用地者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县土地供应会审委员会集体确定。
四、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廖秀明,联系电话:18716502582。
(三十八)保障性住房再贷款
一、政策内容:经国务院批准,2024年6月,人民银行创设保障性住房再贷款。
(一)支持领域。
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二)企业名单产生。
由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定。
(三)可办理银行机构(具体到奉节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政策时限:实施至2027年末。
三、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 号)。
四、申报材料:无需市场主体申报,由贷款发放银行申报。
五、申报程序: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模式,即收购保障性住房的国有企业向上述银行机构提交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获得贷款后,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
六、责任单位:人行奉节营管部,联系人:卢小林,联系电话:023-56558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