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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打击畜禽粪污破坏环境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6-05-09

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等法规要求,加大畜禽粪污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实施日期

自2026年4月29日起施行,试行3年。

三、纳入联合惩戒的情形

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含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认定的,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被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且被追究赔偿或修复责任的;

(三)构成污染环境罪等环境犯罪的;

(四)未建设或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畜禽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的;

(五)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

(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七)在禁养区内擅自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八)畜禽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利用,造成环境污染的;

(九)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被实施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十)其他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联合惩戒措施

(一)生态环境部门: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并公开;提高监管频次,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二)发展改革部门:纳入“信用中国(重庆)”平台公示;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中依法限制;建议金融机构审慎授信或压缩贷款;在评优评先中予以限制。

(三)农业农村部门:在财政支农资金申请、行政许可审核中依法限制或取消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五、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

县农业农村委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3个工作日内移交县生态环境局或属地政府;县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企业环境信用监管平台。

六、信用修复与退出机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修复:履行全部义务、公开承诺、符合信用评价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审核,审核同意后解除惩戒。

七、适用范围

适用于奉节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含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参照执行,情节严重、造成明显环境污染的,也可参照纳入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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