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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0-11-10
奉节县乡镇(街道)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设立依据 便民服务方式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马上办 网上办 就近办 一次办
1 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及安全隐患督查整改 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违反《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 贫困村申报审查 行政确认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


一次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的;
4.出现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等。
1.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五十五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3 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情形:(1)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2)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3)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4)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4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马上办


1. 违反《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情形: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1.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5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情形: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 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情形:(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3.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3.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4.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6 对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7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产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马上办


1. 不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
2.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6. 擅自收费;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第七十七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8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情形: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9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项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执法的;
3.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律依据的前置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它私利的;
4.利用职权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的;
5.未实行罚缴分离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6.发现违法行为而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未制止和不纠正或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7.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被撤销或败诉的。
1.《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 对城乡社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政其他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一次办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11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网上办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12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情形: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13 对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处罚(涉及村道) 行政处罚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1.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14 对通村公路进行竣工验收 行政确认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庆农村公路发展的通知》 马上办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15 对污染分散式饮用水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项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执法的;
3.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律依据的前置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它私利的;
4.)利用职权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的;
5.未实行罚缴分离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6.发现违法行为而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未制止和不纠正或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而不移送的;
7.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被撤销或败诉的。
1.《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6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情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2.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17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登记与监督 行政其他 《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马上办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情形: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18 对影响村镇正常供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1.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的情形: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19 组织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网上办 就近办 一次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相关重大问题的;
4.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0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网上办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1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情形: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22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行政其他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马上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23 在规定期限内对(长江两岸)林区剃枝、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1.违反《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24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情形: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25 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1.违反《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6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竣工现场验核 行政确认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网上办

1.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情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未依法予以公布的;(四)同意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其附图、附件的;(七)超越职权核发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八)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移交、查处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27 重庆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专业规划编制权 行政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7.《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



一次办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情形:(1)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2)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3)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28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的备案 行政其他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次办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3.其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行为。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29 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行政其他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3.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4.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
5.《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四条。

31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行政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次办 1.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2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马上办

一次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33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马上办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34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马上办


1.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
2.党员违反党纪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4.《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35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四十二条。

3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农村村民住宅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网上办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情形: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 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2.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37 乡镇自用船登记 行政确认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马上办


1.违反《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情形: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38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网上办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9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情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2.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2.《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40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一次办 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拨付人民调解专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 玩忽职守,对国家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2. 克扣、截留市级补助专款的;3. 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41 对辖区内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房屋进行强制治理 行政强制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2.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2 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措施 行政强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2.《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1.违反《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情形: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2.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情形:(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9)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3.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3.《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43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协助、监督 行政其他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置补助费使用混乱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4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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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45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处理 行政其他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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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规进行委托处罚;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自行收缴罚款;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6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2.《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




1. 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情形: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2.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47 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情形: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 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情形:(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3. 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情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4.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4.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5.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48 对新建供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 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的情形: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49 对供水单位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 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的情形: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50 对损坏供水设施和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 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的情形: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51 对供水单位不执行村镇供水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 违反《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的情形: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2.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52 就业援助对象确认 行政确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马上办

一次办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3 贫困户认定 行政确认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


一次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 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
2. 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 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的;
4. 出现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等。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54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一次办 1. 不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
2.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6. 擅自收费。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第七十七条。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55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网上办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56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许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网上办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57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网上办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58 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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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59 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7号)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网上办 就近办 一次办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60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1.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3.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4.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5.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一)、(四)、(六)、(七)(八)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61 查询、核对申请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行政其他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8号)。



一次办 1. 对材料齐备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审批手续的。 
3. 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公示的。 
4. 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5. 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6.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居民个人隐私和信息,造成后果的。 
7.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

62 对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处理 行政其他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34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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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63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行政其他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 马上办


1. 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
2. 党员违反党纪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4.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64 对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一次办 1.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2. 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3.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 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
5. 党员违反党纪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2.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5.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65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进行定期核查 行政其他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


一次办 1. 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
2. 党员违反党纪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4.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66 调查核实有异议的村务公开事项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一次办 1.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2. 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3. 公务员违反公务员纪律的。
4. 党员违反党纪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2.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5.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第五条。

67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 行政其他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次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3.其他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事项的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 《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6.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追究处分条款。

68 制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印章 行政其他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


一次办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69 罢免、撤换、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备案 行政其他 《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三条

就近办 一次办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70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马上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编制乡道规划、乡道养护规划 行政其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2.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一次办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情形: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2. 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情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
2.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72 在乡道、村道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行政其他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2.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办 1. 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情形:(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2. 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情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2.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7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 行政其他 1.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
3.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三(二。




1. 违反《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2.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74 贫困村和贫困户动态管理 行政其他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十七条 马上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 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
2. 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 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情形的;
4. 出现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等。
1.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五十五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75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行政其他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一次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
2. 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76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马上办


1.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2.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3.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7 地质灾害应急疏散 行政其他 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2.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马上办


1. 在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
2. 在抢险救灾中严重失职、渎职的。
3. 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并造成后果的;(二)在抢险救灾中严重失职、渎职的;(三)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的。
78 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行政其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马上办

一次办 1.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 索取、收受贿赂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9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处理 行政其他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马上办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0 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的处理 行政其他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1 组织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行政其他 1.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
2.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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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2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 行政其他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3 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网上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马上办

一次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一次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一次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 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马上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 对不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处理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马上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 业主委员会备案处理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0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大会的处理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次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 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次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指导监督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一次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马上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物业档案接收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一次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 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处理 行政其他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马上办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 民间纠纷调解 行政其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2.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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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二)、(四)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97 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调解 行政其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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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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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99 农村家宴备案管理 行政其他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马上办


1. 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00 制止和报告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行政其他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第二十三条。 马上办

一次办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1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行政其他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马上办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6.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1.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10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变更、补发的初审 行政其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
2.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马上办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103 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初审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一次办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情形: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2.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104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建设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行政其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马上办


1. 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2. 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七)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镇(乡)人民政府有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 病残儿鉴定初审 行政其他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马上办 网上办

1. 为当事人提供伪证的。
2. 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 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五)项 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106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初审 行政其他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2.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一次办 1.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民主评议结果的。
2. 拒绝、阻碍城乡居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拒不审核、审核后拒不上报或者拒不审批的。
3. 对明知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仍签署同意意见、审核上报、审批同意或者未按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实,以及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 收受低保对象财物的。
5. 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或者未按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期限公示民主评议结果的;(二)拒绝、阻碍城乡居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拒不审核、审核后拒不上报或者拒不审批的;(三)对明知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仍签署同意意见、审核上报、审批同意或者未按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定期核实,以及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四)收受低保对象财物的;(五)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107 征兵管理 行政其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第四款。
2.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 《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一次办 1. 收受贿赂的。
2.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3. 徇私舞弊的。
1. 《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的。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8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行政其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六十三条。
马上办


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09 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行政其他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一次办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0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马上办

一次办 1.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1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马上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 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 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12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 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3. 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相关重大问题的;
4. 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 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13 参与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行政其他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 捕杀狂犬、野犬 行政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及时启动预案,造成疫情蔓延的
2. 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15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行政其他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一次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116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初审 行政其他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马上办

一次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 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 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117 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初审 行政其他 《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二条。 马上办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18 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初审 行政其他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一次办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19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初审 行政其他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第13号)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马上办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20 国企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社保缴费补贴审核 行政其他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马上办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21 国企部分困难双解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审 行政其他 《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办理程序 马上办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22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2.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1. 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情形:(1)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2)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3)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4)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5)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2.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 《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123 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1.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 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 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1.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4 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的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
2.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条。




1. 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 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 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 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 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5 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救济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马上办


1.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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