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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置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1-02-05

奉新冠防组综办发〔2021〕5号


关于依法处置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大流行,国内多地发生散发病例,随着春节临近,人员大量流动、聚集,疫情防控任务更加艰巨繁重。为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奉节县疫情防控实际,现就依法处置冬春季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通告如下:

一、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以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故意隐瞒接触史、病史,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二、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其他重点地区来奉返奉人员,故意隐瞒旅居史,或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或在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报告活动轨迹的。

三、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闭环管理规定,擅自外出,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自我健康监测期间,擅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聚会活动、进入密闭公共场所,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四、拒不配合、恶意阻挠或暴力抗拒医疗卫生机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检查登记、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杀等工作的。

五、冷链食品经营者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规销售无“三证一码”(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渝溯源码)进口冷链食品的。

六、对购买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引导筛查、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七、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配合出示健康码或防疫行程卡、测体温,不听劝阻,妨碍疫情防控的。

八、违规举办节庆、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影响疫情防控的。

九、商超、市场、酒店、车站、码头、景区、学校、敬老院、养老院、宗教场所、歌舞娱乐、餐饮、银行等重点场所不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实施其他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县政府值班电话023—56557192;县公安局110、023—5651606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奉节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奉节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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