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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种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2-11-17

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种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按照市委、县委部署要求,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决有力高效打赢疫情歼灭战,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十种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1.隐瞒谎报防疫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渝康码异常(红码、黄码),具有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疑似症状,县外来奉返奉不扫社区报告二维码报备的行为;

2.拒不落实管控措施,尤其是不按规定执行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三天两检、三天三检)的行为;

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行为;

4.阻碍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的行为;

5.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行为;

6.拒不执行关停指令,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7.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核查健康信息、开展身份登记和不佩戴口罩的行为;

8.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不执行封闭小区或管控区域管理规定的行为;

9.散布谣言、造谣滋事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0.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且不听劝阻的,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县委政法委      023—56557326

县人民法院      023—81760893

县人民检察院    023—12309          

县公安局        023—110

县司法局        023—56551216


中共奉节县委政法委员会 

 奉节县人民法院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奉节县公安局

奉节县司法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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