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835E/2021-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草堂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一、文件名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

二、实施单位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

三、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救助标准

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特困人员、孤儿;

B: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2)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其他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为提高救助时效,增强救助水平,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参照执行,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最高可达50000;重特大()伤害救助最高可达18000;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每人给予不低于5000(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

五、申请条件

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流程

()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请救助。

()审核

1.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

信息核查。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

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或其他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

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困难状况调查结束后,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集体评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组成评审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委会负责人、驻村()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

集体研究评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主持召开评审会议,由临时救助科室负责人或经办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建议,经参会人员集体研究,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3.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4.审核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填写审核审批表。

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相关材料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

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报送材料包括:申请审核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民主评议结果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结果。

()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1.材料审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报送。

2.重点复核。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进行调查复核。

3.集体评审。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成立由民政局负责人为组长、社会救助科(中心)科长(主任)、经办人员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审查和重点复核情况,召开评审会集体研究,经参会人员超过半数同意通过,作出评审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4.审批决定。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下发临时救助审批决定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有疑问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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