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业务
日期:2020-06-17

关于推进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业务

为解决全县部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年补缴意愿强烈的问题,切实办理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历年补缴业务,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协助税务部门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业务的通知》和重庆市税务局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业务经办规程》,经县社保局、县税务局商议,现将我县历年补缴业务经办要点和业务规程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缴范围

(一)具有我市户籍、截至2010年10月1日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即应参未参);

试点区县(自治县)

试点时间

最早可补缴年度

奉节

2010年10月1日

199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可从2010年度起补缴

(二)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即应缴未缴)。

二、补缴方式

(一)中青年参保人员历年补缴

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参未参、应缴未缴的年度,可按规定自愿选择补缴对应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享受参保资助代缴,按所选档次全额缴费,不补记利息。

(二)达龄参保人员历年补缴

参保缴费后有间断或未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但年满60周岁前已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后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可按规定自愿选择补缴应参未参、应缴未缴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享受参保资助代缴,按所选档次全额缴费,不补记利息。

(三)重残人员历年补缴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在未达到残疾标准,应参未参、应缴未缴的年度,可按规定选择补缴对应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享受参保资助代缴,按所选档次全额缴费,不补记利息。

(四)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所有应参未参、应缴未缴年度,也可选择部分年度进行补缴。

三、补缴金额

补缴时间段

可选择补缴档次

2010年--2014年

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

2015年--2019年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2020年及以后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

四、补缴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从便利缴费人角度,有补缴需求且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保服务中心提出补缴申请,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申请表》(附件1),未签订三方协议的,需同时签订三方扣款协议。社保服务中心根据受理的补缴申请,及时整理《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明细表》(附件2),每月两次(5号、25号前)将历年补缴明细表电子版传递至辖区主管税务所,并将纸质版申请表和明细表严格保存。辖区主管税务所根据受理辖区内的电子版明细表及时整理汇总《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明细表》(附件2),每月两次(7号、27号前)将历年补缴明细表电子版、纸质版传递给县税务局社保非税科。

有特殊情况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也可向第一税务所提出补缴申请,第一税务所根据受理的补缴申请,及时整理《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明细表》(附件2),每月两次(7号、27号前)将历年补缴明细表电子版、纸质版传递至县局社保非税科。在税务征收系统历年补缴功能上线前,如有参保人到税务大厅申请补缴,需及时联系相对应社保服务中心查询并审核其历史缴费记录,避免重复缴费。

请各税务所与社保服务中心做好沟通协作,各单位在受理补缴申请时应注意把握补缴政策和宣传解释,特别需严格审核以下几点:

1.申请补缴的年度须参保人当年已满16周岁且不得补缴早于2010年的保费;

2.选择的补缴金额必须在补缴年度可选范围内;

3.已经缴费的年度不能重复缴费(参保人历史缴费记录暂需在金保系统中查询);

4、各单位在进行明细汇总时,注意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申报

社保非税科收到主管税务所或第一税务所的《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明细表》(附件2)后,每月两次(10号、30号前)传递县社保局,由社保局通过系统特殊缴费渠道传递应征数据给税务部门。

(三)缴费

税务征收系统具有应征数据后,可通过税务部门定期批量扣款、实时扣款(注意三方协议有效性)或参保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完成自助缴费。

五、达龄人员、超龄人员及老年人员一次性补缴

(一)达龄人员一次性补缴

达龄人员补缴应参未参、应缴未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未缴满1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足15年,按渝府发〔2009〕85号执行。

(二)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后年满60周岁,现在参保的超龄人员,或已办理参保登记,但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渝人社发〔2019〕9号执行。

(三)老年人员一次性补缴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过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不缴费,也可以选择缴费,具体缴费办法按渝府发〔2009〕85号执行。

达龄人员、超龄人员及老年人员一次性补缴仍按税务部门制定的原规程经办,并使用原表单。

六、工作要求

请各税务所、社保服务中心认真组织学习居民养老保险历年补缴业务政策和经办流程,及时做好沟通协调,有序推进居民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如有疑问,请联系县税务局社保非税科武振宇(联系电话:56558085,17384004120)、县社保局居民参保科向洪(联系电话:56551157,13594492270)。

附件:1.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申请表

     2.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明细表

奉节县社会保险局

国家税务总局奉节县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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