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公告
日期:2022-03-31


为切实加强全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下列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凡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奉来奉人员,抵奉后不及时向目的地村(社区)或工作单位报告,或不通过“社区报告二维码”扫码填报,以及不按要求进行集中隔离的。

二、凡国内其他地区返奉来奉人员,抵奉后不及时向目的地村(社区)或工作单位报告,或不通过“社区报告二维码”,迟报、瞒报、不报健康信息的;不按要求进行健康监测和居家医学观察的。

三、途经疫情防控检查点的车辆和人员拒不配合检查的;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设施,硬冲检查点的;扰乱防疫秩序,非法限制、侮辱、恐吓、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冒用他人手机扫码、故意隐瞒行程、逃避疫情检查的。

四、拒不配合公安、工信、公卫等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拒不配合开展社区排查、入户核查、信息登记的。

五、伪造、编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医学证明,使用伪造、编造或冒用他人核酸检测、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医学证明的。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戴口罩、测温、验码、消毒、一米线、核查登记等防控措施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聚集性活动的;疫情防控期间,随意出入餐饮、娱乐、棋牌、麻将、KTV等聚集性场所,不听劝阻的。

八、故意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欺诈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各商超、门店、宾馆、酒店、饭店、出租房、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等经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防控责任,不按规定登记、排查、上报信息,或瞒报、漏报、迟报重点疫情地区返奉来奉人员的。

十、各棋牌室、麻将馆、KTV等密闭场所,各类体育、幼托、校外培训等机构或个人进行线下培训活动,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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