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328H/2022-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鹤峰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养老保险办理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文号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23号)

全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

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