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7398270229/2019-000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夔门街道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202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户籍在本县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具有本县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按照《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将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自愿参保,并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属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

二、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时间

1.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250元/人·年、二档625元/人·年。

2.符合享受我市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资助的困难城乡居民和困难大学生,其资助标准按照县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户籍在本镇的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2019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时间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居民,2020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参保缴费的,按集中参保期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其居民医保待遇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办理参保的,按集中参保期标准缴纳参保费用,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即要90日后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参保的,缴费标准为全额缴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2020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三、普通门诊标准

2020年度,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额标准为:50元/人。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规定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每次报销比例为60%,全年报销限额为200元/人。报销限额以内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据实支付和与基层医疗机构结算。

四、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巩固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在2020年底前取消门诊定额报销制度,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从2021年1月1日起,门诊定额报销制度调整为门诊费用统筹支付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参保人员未使用的门诊定额报销资金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从2019年9月1日起,一是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按上一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将2019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3193元;二是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于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提高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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