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894XF/2020-000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平安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5-30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平安乡:关于印发《平安乡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平安乡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各站、所、室:

为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我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根据《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奉节府办〔2017〕224号)、《奉节县民政局  奉节县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奉节民政〔202038号)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安乡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印发给你们,用于乡民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各村(社区)在紧急情况下,对急难型困难家庭实施应急救助。

                   奉节县平安乡人民政府

                           2020530

《平安乡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一、工作目标

坚持及时高效、实事求是、适度救助的原则,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群众遭遇的突发性困难,切实保障基本生活,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二、对象范围

具有奉节县平安乡户籍的居民。

三、救助条件

(一)重残、重病家庭,重残 是指一级、二级或三级、四级级以上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

(二)整户低保、特殊困难的贫困户家庭(家庭成员具有重残、重病人员)。

(三)家庭特别困难老人(子女确实无能力负担的)。

(四)家庭主要从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家庭。

(五)一般农户突发特大突发事件的家庭。

以上五类人员因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紧急突发事件,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无支付能力放弃治疗的困难居民,以及因非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等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特殊急难型家庭或个人。

四、救助标准

原则上按照《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奉节府办〔2017〕224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实行分类救助,一类10000元;二类5000元;三类2000元。由乡领导班子根据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出具的书面调查核实报告,召开本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确定救助对象的救助类别。

五、资金来源

县民政局下达的备用金50万元。

六、救助程序 

(一)备用金启动。乡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各村(社区)等接到困难对象紧急求助或通过主动发现机制上报的紧急情况后,及时组织村(社区)对急难家庭或个人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和综合研判,并出具书面调查核实报告。对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形,应立即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救助程序。

(二)备用金审批。乡领导班子及时召开本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进行集体审核,作出是否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和救助标准的审批决定,由乡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填写《奉节县临时救助备用金启用审签备案表》(附件1),经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意后即可实施救助,并于实施救助后10日之内将审签备案表和调查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决定不予启动备用金实施救助的,应当告知求助人或报告人并说明理由,可视情况做好其他相关社会救助衔接工作。

(三)备用金发放。由乡民政和社会事务办配合乡财政办根据审批决定,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将救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求助对象个人帐户。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打卡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四)备用金归还。备用金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乡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应及时告知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递交和完善相关资料,根据已实施救助金额,指导填写《奉节县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附件2),按照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报县民政局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已实施的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乡财政临时救助备用金代管帐户,将被动用的备用金全额补足。

(五)救助时效。简化救助程序,实施救助前置,启动应急救助绿色通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审批、发放时限最长不超过48小时。领导因特殊原因未签字的可通过电话等途径汇报同意后先行救助、事后补签。

(六)年底清算。乡政府年底应将备用金全额缴回县财政,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清算。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要求,拓宽应急救助渠道,确保急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严格按照方案相关规定,准确、科学、合理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除紧急情况下用于急难型家庭救助外,严禁用于解决信访矛盾、工程补偿、伤亡补助、历史遗留问题等非紧急情形救助,严禁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备用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加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监管,建立应急救助台帐;乡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在实施救助后,应及时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按受群众监督。

(四)乡纪委、乡财政所将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临时救助备用金未实行专款专用和在规定时限内救助不及时的,或因救助不及时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等,将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乡民政和社会事务办、乡财政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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