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1765/2020-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吐祥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02-06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医疗救助政策

(一)办理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包括以下9类低收入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城乡特困人员(原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3、城乡孤儿;4、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5、城乡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6、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7、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8、农村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方式。1、资助参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70%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2、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70%,年救助金额不高于6000元。3、重大疾病医疗救助。26大类89小类特殊病种,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0%,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60%,年救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一次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不高于6万元。

(三)办理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录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医疗救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备案。住院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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