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节县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2-17


关于印发奉节县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节县财政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

国家税务总局奉节县税务

关于印发奉节县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现将《奉节县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节县财政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

国家税务总局奉节县税务

                          2021 331

奉节县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26号)和《关于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经县农业农村委核准锁定,202011日前年满16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

在用人单位就业和已经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捕渔民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202011日至20341231日期间,按每人每年2500元标准按年给予缴费补贴。

三、补贴原则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退捕渔民在享受缴费补贴期间按照按时缴费、先缴后补、不缴不补的原则享受缴费补贴,按年补贴,次年清算,应享受年度未达到享受条件的,不再享受补贴;同一年度先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享受缴费补贴;因死亡、出国定居等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享受补贴;退捕渔民市内参保地和认定地不在同一区县的,由退捕渔民认定地实施补贴;其他省市认定的我县户籍退捕渔民,所需补贴经费由认定地承担。

四、补贴办法

(一)关于2020年已参保缴费退捕渔民的补贴处理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2020年已按年3000元档次缴费的,直接享受2500元缴费补贴。年缴费低于3000元档次的,可在2021年内向乡镇(街道)申请,将2020年缴费档次变更为3000元,补齐差额后可享受2020年度缴费补贴。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20年存在欠费的,可在2021年内完清欠费后次年享受缴费补贴。

(二)20201231日及以前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退捕渔民

1. 本人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达到或超过7500元的,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37500元直接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20211月起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2. 本人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不足7500元的,待本人完清缴费后,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37500元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并重新计发养老待遇。其中,2021630日及以前完清缴费的,从20211月起重新计发养老待遇;2021630日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三)20211月仍属于参保缴费期的退捕渔民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2021年及以后年度选择的年缴费档次不低于3000元,且按年足额缴费后,每年享受2500元缴费补贴。此类人员在202111日至20341231日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202011日前的个人累计缴费金额,大于或等于个人年应缴纳费用(500/年)乘以剩余应享受缴费补贴年限的,剩余应发放的缴费补贴(2500/×剩余应享受缴费补贴年限)直接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小于个人年应缴纳费用乘以剩余应享受缴费贴年限的,本人在退休时可选择一次性补齐差额并完清费用,剩余应发放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领待当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在退捕渔民完清应缴纳费用时视同实缴,次年清算。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21年起,当年缴费满1年的,享受2500元缴费补贴;缴费不足1年的,当年缴费补贴根据实际缴费月数进行发放,即2500/12个月×当年缴费月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元。

已享受单、双解、灵活就业“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当年度不再享受退捕渔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四)市外参保退捕渔民

1.我市认定的退捕渔民在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37500元一次性划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账户,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我市认定的退捕渔民在市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于次年120日前凭市外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年度缴费凭据,到认定地乡镇(街道)填写《重庆市市外参保退捕渔民缴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按年申领缴费补贴。

五、补贴程序

(一)2020年度缴费补贴程序

1. 提档补缴。在重庆市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需于410日前,到乡镇(街道)将2020年度参保档次提档补缴至3000元;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退捕渔民需到税务局完清个人应缴纳费用。

2. 补贴申报。415日前,符合补贴条件的渔民到退捕地乡镇(街道)申报享受缴费补贴,在市外参保的退捕渔民还应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信息或缴费凭证。

3. 部门审核。各乡镇(街道)于420日前填报《重庆市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附件2)并交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然后会同县税务局共同审核明细表,签字盖章后传递至县农业农村委复审。

4. 补贴发放。县农业农村委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县财政局根据资金属性,及时将一次性应计入退捕渔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补贴资金划拨至居民养老保险征缴户,将应发放给退捕渔民个人的缴费补贴及应划转市外社保经办机构的补贴资金划拨至社保资金代发户。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负责将补贴发放到位。

(二)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费补贴程序

2020年度缴费补贴程序进行补贴每年120日前完成缴费补贴申报1 月底前,相关部门完成审核;2 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申请;3 月底前县财政局划拨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履职尽责,作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按时兑现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保不重不漏。

(二)各司其职。退捕地乡镇(街道)具体负责退捕渔民缴费补贴政策的宣传和缴费补贴申报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此项工作和经办退捕渔民参保缴费、待遇和补贴发放;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做好缴费补贴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申请;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缴费补贴资金保障。

(三)宣传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做好缴费补贴政策宣传,积极引导退捕渔民参保缴费,采取一对一精准宣传,向退捕渔民全覆盖发放《退捕渔民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告知书》(附件3)或《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告知书》(附件4),一式两份,一份送退捕渔民、一份经退捕渔民签字后汇总交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留存,确保所有退捕渔民知晓政策,保障自身权益。

(四)维护稳定。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政策解释和舆情引导,加强思想疏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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