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武隆区凤山街道办事处食堂发生垮塌安全事故和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来雁医养中心发生火灾事故惨痛教训,进一步夯实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行,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通知》(渝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及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地落细全市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国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员参与,防范为主、综合治理、建章立制”的原则,破除养老服务发展瓶颈,着力解决我县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让老年人过得安心、静心、舒心。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清零专项行动。专项整治养老服务机构违规存放酒精、汽油、浓硫酸等易燃易爆危险品,违规搭建活动板房、临时住房,使用液化气罐、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规使用电器取暖充电,损坏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堵塞疏散通道等风险隐患点,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全部消除。
(二)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突出问题专项行动。认真梳理归集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导致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面积、涉及服务对象人数,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研判问题解决方案。
(三)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行动。坚决贯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全面体检,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关停。
(四)畅通共享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专项行动。与市场监管、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排查县内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等内容的市场主体信息,督促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内容但实际未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内容。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登记前登记部门应听取民政部门意见。
(五)全覆盖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行动。将登记已备案、登记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引导辖区已登记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主动申请备案。检查发现未登记但实际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区分经营活动性质,督促到市场监管、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抄告相关登记管理部门。
(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质量专项行动。督促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助餐配餐点提供餐饮服务的第三方,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健全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保证购进原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建立健全原材料出入库制度,做到账、物、卡相符,分类存放,食品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符合要求。坚持食品留样制度,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运用“重庆阳光食品”APP智慧管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AI智能识别”做法,力争2022年底全县所有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2023年底全县所有养老机构食堂基本实现覆盖。
(七)基本消除养老服务机构房屋安全隐患专项行动。聘请第三方全面评估养老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变动主体结构、擅自扩建布局规模、擅自开挖周围空间”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治墙体倾斜开裂、门窗变形和地质灾害影响严重(建筑物在山体附近,存在山体滑坡、垮塌风险)、老旧房屋(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安全不达标、外加空调主机(雨棚、广告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等安全隐患,不断夯实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基础。
(八)守护养老服务机构人员身心健康专项行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地方标准,对入住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社会背景等方面进行评估。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信息要通报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防止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在逃人员等入住养老机构。帮助新入住老年人尽快适应养老服务机构生活,发现传染病和精神类疾病人员要及时送专业医疗机构医治。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入住人员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解等服务,有针对性地对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性格偏执、身患重疾等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基本杜绝因矛盾突出、心态失衡等心理问题引发极端案(事)件。加强留守、空巢(独居)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帮扶工作,建立健全巡查探访机制,定期开展探访探视,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防止发生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
(九)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能力专项行动。继续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策略,将应急措施和常态化防控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指南(第二版)》《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结合疫情动态适时转化。严格落实预约限流探视探访、医疗机构来院就诊或远程诊疗、无接触式采购接收物资、清洁消毒、体温监测、请示报告、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请销假、入院测温亮码等规定,做实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加强应急处置,修订完善预案,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储备足够的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确保能满足45天满负荷运转需要,预留临时隔离场所。加大人文关怀力度,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有效满足老年人和家属需求。组织督导检查,确保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不缺位、不失察、不断档。
(十)防范化解养老服务诈骗问题专项行动。以民办、公建民营、规模较大、涉足多产业领域的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以运营主体、营销方式、收费方式为关键点,以收取大额预付费、预付费涉及人数、预付费资金使用以及承诺投资回报“炒床位”等情况为切入点,综合运用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询问了解、比对账目等手段,系统掌握养老服务机构存在的诈骗风险隐患。对排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建立风险隐患“绿黄橙红”风险管控名单,对查实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全力遏制新增风险。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2022年2月18日前)。召开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明确任务目标、方法步骤、摸排重点、具体措施、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学习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成立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确保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过问。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提升专项行动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养老服务机构迅速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排查摸底(2022年2月19日至3月25日)。聚焦养老服务消防安全、消防审验备案、疫情防控、食品药品、房屋安全、心理健康、反诈防诈等重点事项,根据《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罗列重点指标,采取养老服务机构自查、职能部门核查等方式,在全县养老服务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督查大执法活动,分门别类建立基础台账和问题清单,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整改提升(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12月底)。对照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分类推进整治,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完善工作措施、倒逼推进整改,并举一反三、健全机制,坚决守住安全发展底线。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分析经验教训,研究出台一批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制度体系,提升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强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站在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按照“隐患排查全覆盖、分类处置有措施、问题整治见成效、安全风险软着陆”目标,迅速启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消除通过部门间协作可解决的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部门协作解决不了的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政府汇报研究处置。各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标准要求,主动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按期整改纠治问题。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构参与、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022年3月22日前报送县民政局; 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成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工作总结(联系人:唐宁,联系电话:18223783303,QQ邮箱:597197497)
附件:1.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统计表
2.专项行动工作成效情况统计表
3.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奉节县民政局 奉节县公安局
奉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奉节县人民政府金融服务中心
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17日
乡镇 |
存在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家) |
存在消防审验突出问题的养老服务机构 |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注册登记内容中包含“养老服务”项目的养老服务企事业单位(家) |
提供餐饮服务企事业单位(社区食堂、老年餐厅)(家) |
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 |
特殊困难老 年人数量(人) |
身患抑郁人员(人) |
性格偏执人员(人) |
未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家) |
乡镇 |
发现安全风险隐患 |
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突出问题(家) |
排查身心异常人员(人) |
针对身心异常人员开展心理疏导(人次) |
排查特殊困难老年人(人) |
针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视探访(人次) |
移交相关部门问题(个) |
行政处罚(家) |
罚款 (万元) |
依法关停(家) |
督促指导提供餐饮服务企事业单位、社区食堂、老年餐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家) | |||
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个) |
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个) |
整治完成(个) |
正在整改(个) | |||||||||||
附件3
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引
一、关于监督检查自查频次
县民政部门联合同级有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督导分别不少于1、2次;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常态化监管。养老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全面检测消防设施1次;每半年至少检查消防安全标志牌及照明灯具1次;每季度清洗油烟管道1次;每月至少检查在用特种设备1次,组织防火检查1次;每15天至少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1次电梯;昼夜防火巡查每日各不少于2次。
二、关于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九类重大风险隐患
(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二)防火分隔不到位。(三)疏散通道不畅通。(四)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五)消防设施损坏停用。(六)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七)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八)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九)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
三、关于食品留样制度
每日留样品种齐全,每种样品不少于125克,在专用盒上标注品名、时间、餐别、采样人,将留样盒放置于0℃~4℃冰箱内,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
四、关于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种情形:
(一)利用不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房屋(如居民住房)收住老年人,实际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
(二)未登记,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备案要求,实际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场所;
(三)已登记,但不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条件,拒不整改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登记备案后,运营管理过程中,在食品、药品、消防、虐老欺老、传染病预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服务机构。
五、关于监督检查处罚主要依据
(一)适用法律。《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二)政策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政策文件。《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违规收取保证金或押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相关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六、关于检查处置程序
(一)未登记但实事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1.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拉网式排查。
2.排查中发现个人或组织非法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民政部门应与乡镇(街道)一道赴现场检查,宣讲养老服务政策规定,初判服务活动类别,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3.将个人或组织非法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情况分类别书面通报辖区市场监管、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
4.与乡镇(街道)一道配合市场监管、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做好处罚查处工作。对经整改能达到登记备案条件的,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关停。
5.负有养老服务监管职能的其他部门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能职责时,民政部门应牵头梳理有关情况提请当地党委政府集中研究处置。
(二)已登记但未备案养老服务机构
1.发现已登记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自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乡镇(街道)、同级有关部门一道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督促其及时备案。
2.在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救援、食品药品、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时,同级有关部门未到现场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3.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指导乡镇(街道)督促存在安全风险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整改。
4.整改时限到期后,与乡镇(街道)一道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现场复查。
5.存在一般安全风险的养老服务机构限期未完成整改的,给予行政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拒绝整改或无法完成整改的,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通报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情形及拒绝整改情况,商议执法有关事宜,下达关停通知书。
6.配合乡镇(街道)以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现场联合执法,妥善安置老年人,处置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阻挠关停等突发事件。
7.整理关停养老服务机构资料并归档。
8.负有养老服务监管职能的其他部门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能职责时,民政部门应牵头梳理有关情况提请当地党委政府集中研究处置。
(三)已登记备案养老服务机构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自其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乡镇(街道)以及同级有关部门一道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核实备案信息。其余程序同“已登记但未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处置流程。
七、关于关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处置建议
(一)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以自己经济拮据、所开展的服务不是养老服务等各种理由或采取攻击执法人员、上访、阻断道路交通等过激行为阻挠关停。处置建议:及时将其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当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采取攻击执法人员、上访、阻断道路交通等过激行为阻挠关停时,应联合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二)关于关停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安置。处置建议:一是广泛宣传引导,告诉老年人入住登记且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自身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二是做好思想引导工作,视情安排老年人及家属参观已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了解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关键内容,引导老年人及家属转变思想观念。三是按照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代理人服务协议约定安置老年人。四是劝导有护养能力的家庭,将老年人接回家中居家养老。五是协调收费价格相当、服务质量稍好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六是发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接收其他渠道无法安置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