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008659379R/2020-00024
[ 发文字号 ]
奉节组发〔2020〕97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永乐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中共奉节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奉节县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奉节县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党组(党 委、党工委),各有关单位党组织:

现将《奉节县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奉节县委组织部

2020914

(此件公开发布) 

奉节县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以下人员。

(一)县委工作机关、县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县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担任副职人员,县纪委监委驻县级部门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县监委派出监察室副主任,县法院、县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

(二)县级群团机关、工商联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科级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未纳入县委管理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副科级单位正、副职领导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股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

(四)乡镇(街道)综合办事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设置的乡镇(街道)纪(工)委副书记、武装部副部长、群团组织负责人。

第三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依规原则。必须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

第四条  中层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提拔担任未纳入县委管理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副科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的,参照县管领导干部资格条件执行。提拔担任其他中层干部的,应当任一级科员3年以上,或现任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

(二)上一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已按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相关单位党组织负责实施,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单位党组织或政工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本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并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沟通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需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应按规定提前征求意见。

(二)民主推荐。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未明确职位进行非定向推荐的,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包括单位领导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根据关联度、知情度确定的其他人员。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在编在岗人员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参照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确定,但不得小于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包括本单位机关全体在编在岗人员、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根据关联度、知情度确定的其他人员。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人员范围确定后,应当严格组织实施,原则上实际参加推荐人数至少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推荐前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印制相应干部名册等材料,介绍清楚职位要求和人选条件,提高民主推荐质量。

(三)任前考察。单位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民主推荐、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组织实施任前考察工作。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任前考察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考察工作方案一般应包括考察目的、任务、内容、方法、步骤、考察组组成人员及有关要求等。考察组由2名以上政治素质好、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同志组成,组长一般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2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反映意见方式和时限等,一般采取在考察对象单位张榜公告方式发布

3.实地考察。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征求意见、实地走访、专项调查、查阅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深入考察干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情况等。参加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可参照谈话调研人员范围确定。组织实施考察时必须认真对干部人事档案、信访举报问题严格核查并作出结论,按规定征求相应纪检监察机构意见。考察结束后必须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并提出任用建议。

(四)讨论决定。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一般先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再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介绍任职意向等事项,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五)任前公示。党组织讨论决定后,应当对新提任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

(六)审核备案。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须在次月内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备案,非特殊原因逾期未报的不予受理。凡是涉及职位发生变化的,均需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备案,未按规定报备的不得享受相应待遇,不作为任职经历。

(七)任职。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备案的,由相关单位党组织按有关规定印发任职文件,办理相关手续。需按有关规定和章程选举、任命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应指派专人开展任前谈话。

任职时间从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通过之日起算。公示期间有反映,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任职时间从查核了结之日起算。

第六条  新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

(一)县委工作机关、县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县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关领导职务;

(三)县法院、县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间不得调整职位。试用期满后,由单位党组织负责考核。对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免去试任职务的一般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七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和任职回避制度。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时,承担考察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和讨论决定的与会人员,在选用、讨论涉及本人及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等关系的对象时,本人必须回避。

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八条  实行轮岗交流制度。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轮岗或交流,对经历单一的中层干部,要统筹安排轮岗锻炼,因工作或其他需要,可对中层干部有计划地跨部门进行交流。

第九条畅通中层干部下的渠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条  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工作中搞拉票、说情打招呼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单位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一报告两评议”、“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组织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考察组有关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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