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7530912859/2022-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长安土家族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6-15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奉节县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

奉节县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奉节县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促进带动全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效提升农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十四五”时期全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要求,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进农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为目标,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促进农民群众法治素养明显提升,乡村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乡村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目标任务

全县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八五”普法期间全面实施。2022年底,实现每个(涉农社区)1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3年底,实现每个村(涉农社区)有2户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底,实现每个村(涉农社区)6以上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35年,每个村(涉农社区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队伍,每个村民小组都有学法用法示范户。

认定(撤销)标准和程序

(一)培育对象

将司法局认定的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所在家庭作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优先对象。将干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合作社负责人、返乡创业人员“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所在家庭作为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重点对象

(二)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家庭主要成员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畜牧法、渔业法等主要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3.  能够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4.  能够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

5.  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三)认定程序

1.  推荐。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涉农社区)遴选形成建议名单于每年8月底以前报所在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形成推荐名单于每年920日以前县农业农村委

2.  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司法局、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形成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拟定名单,于每年1010以前市农业农村委。

3.  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  县农业农村委对经认定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登记造册;并会同县司法局、县乡村振兴局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颁发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样式的标志牌

)撤销及程序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称号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3. 违反公序良俗

4. 违反村规民约

5. 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

6. 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应当撤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的,由所在村(涉农社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建议意见;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会同县司法局、县乡村振兴局形成审核意见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审定撤销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被撤销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的,由县农业农村委及时收回标志牌

四、工作任务

)组织开展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推荐工作。各乡镇(街道)2022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推荐工作。对照示范户基本条件,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组织好辖区内示范户的遴选、推荐工作。按时将推荐的示范户名单报农业农村委审核

)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法用法培训工作。对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基本条件,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法用法培训。县农业农村委将农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为培育高素质农民的重要内容运用法治讲堂、田间课堂、农业科教云平台、崇农云讲堂等多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培训,并结合实际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县司法局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为市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运用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全市新媒体普法平台等多种载体,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和培育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有机结合,切实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法治培训。县乡村振兴局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作为党组织领导下“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将乡村振兴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列入基层党组织书记轮训等队伍培训的必学课程。县农业农村委每年会同县司法局、县乡村振兴局举办不少于2期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骨干培训班。

)开展执法机构与示范户活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培育工作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把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加强以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为题材,为示范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

)建设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法治教育基地。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家书屋等基层综合性服务中心和学校等具备法治普及功能的场所机构,依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法治教育基地打造农民学法用法平台,更好地服务农民学法用法。

总结经验做法各乡镇(街道)在培育工作中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报送经验做法和示范户学法用法典型案例

、任务分工

县农业农村委、县司法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制定本县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承担示范户培育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示范户培育工作机制,抓好组织落实、进度安排、资源调配、任务落实等工作;负责本县示范户的审核、授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县农村学法用法师资力量的遴选工作,通过集中培训、法治讲座等形式每年举办2次以上面向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的法治培训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乡镇(街道)示范户的遴选协助县上组织开展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训;负责本辖区内示范户培育工作的典型案例宣传和培育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充分认识培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推动。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工责任,统筹部署安排,全力推动落实。

(三)构建协同机制。建立由农业农村牵头、司法局、县乡村振兴局和各乡镇(街道)参与联动的工作机制。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与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法律明白人”培养、法治乡村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组织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普法志愿者对示范户开展服务对接,合力推进培育工作。  

(四)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县司法局将把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纳入本地“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考核范围,积极探索提高示范户学法用法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普法先进表彰中,引导示范户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附件:1.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表

2.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撤销表

3.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汇总  

4.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撤销汇总表

  

  

  

  


附件1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

户主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业情况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政治面貌

从业情况

与户主关系




































家庭学法

用法情况


村(涉农社区)推荐意 见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区县农业农村委、司法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审核意见


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审定意见


  

  

附件2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撤销

户主姓名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政治面貌


所在村组


撤销

事由


村(涉农社区)建议意 见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区县农业农村委、司法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审核意见


市农业农村委、市司法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审定意见



  

附件3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户主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所属村组

联系电话

1








2








3








4








...
















填表人员:  联系电话:

  

附件4

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称号撤销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序号

户主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所属村组

撤销事由

联系电话

1









2









3









4









...


















  

  

  

  

  

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25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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