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奉节府办〔2017〕22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拨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用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专用款项。
第三条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坚持及时高效、实事求是、适度救助的原则,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贫困人口遭遇的突发困难,切实保障基本生活,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救助标准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在对困难家庭急难状况调查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奉节府办〔2017〕224号),在确认不会“冒估”的救助数额情况下确认救助标准,同一家庭或个人每年度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备用金启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接到困难对象紧急求助或通过主动发现机制上报的紧急情况后,及时组织村(社区)对急难家庭或个人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和综合研判。对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形,应立即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救助程序。
第八条 备用金审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及时召开本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进行集体审核,作出是否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和救助标准的审批决定,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民政办负责填写《奉节县临时救助备用金启用审签备案表》,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意后即可实施救助,并于实施救助后10日之内将审签备案表和调查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决定不予启动备用金实施救助的,应当告知求助人或报告人并说明理由,可视情况做好其他相关社会救助衔接工作。
第九条 备用金发放。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民政办配合财政办根据审批决定,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将救助资金打卡发放到求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打卡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条 备用金归还。备用金发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及时告知救助对象家庭或个人递交和完善相关资料,根据已实施救助金额,指导填写《奉节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按照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已实施的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临时救助备用金代管账户,将被动用的备用金全额补足。
第五章 救助时效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简化救助程序,实施救助前置,启动应急救助绿色通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审批、发放时限最长不超过48小时。不得以材料不齐或领导未签字等客观原因拖延急难救助时效,对材料不齐的,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手续,领导特殊原因未签字的可通过电话等途径汇报同意后先行救助、事后补签。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项核算、年底清算的方式管理。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加强对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禁用于解决信访矛盾、工程补偿、伤亡补助、历史遗留问题等非紧急情形下的救助,严禁杜绝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备用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要建好应急救助台账,及时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施救的工作网络,设立社会救助热线电话,拓宽应急救助渠道,加强急难信息收集排查力度,准确科学合理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急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临时救助备用金未实行专款专用和在规定时限内救助不及时的,或因救助不及时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等,将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