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7530912859/2021-000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长安土家族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 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申报转诊

(一)申请申报程序。全县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下同)因病到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须经福利机构负责人同意)提出住院诊疗申请。首先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进行资格审核,填写《奉节县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住院就医申请审签表》(详见附件1),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再到户籍所在地中心卫生院及分院进行首诊,经诊断确需住院的,由医疗机构负责办理入院手续,并按要求收齐相关资料(详见附件2、附件3)。

(二)逐级转院转诊。特困人员患者因病情危重或医疗机构技术条件达不到,确需转入县级(城区)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住院诊疗的,由首诊医疗机构签署转院意见,并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按照乡镇卫生院、县级(城区)医疗机构的顺序,依次逐级转院转诊。特困人员住院就医申请、转诊手续将作为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和实施救助的必备要件。

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收治入院。特殊紧急情况需先住院诊疗的,由医院电话征求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同意,由乡镇(街道)督促民政办配合特困人员患者监护(照料)人,在入院后两天内补齐相关手续,超过时限要求的,由患者本人自行承担费用;若无审批、转诊手续擅自办理特困人员住院诊疗的,所产生的医疗自付费用不予结算和救助,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向就诊特困人员患者收取。

(三)落实转诊审签责任。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分院转诊手续须经院长、乡镇(街道)分管民政负责人签批。

二、结算标准

特困人员患者在乡镇(街道)、县级(城区)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由个人或家庭承担的自付费用,由医疗机构按以下标准先行结算垫付。其中: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自付费用由医疗机构按100%比例结算垫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单次住院诊疗自付费用低于300元的全部自行承担,单次住院诊疗自付费用超过300元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按照90%比例结算垫付,剩余10%由特困人员个人或家庭自行结算支付[即单次个人实际支出=300元+(自付部分-300元)×10%,例如单次自付费用1000元,个人实际支出:300元+(1000元-300元)×10%=370元]。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通过“一站式”结算后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监护人自理。

各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原则,特困人员患者住院医保三大目录外的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10%,超过10%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三、结算方式

各乡镇(街道)、县级医疗机构所垫付的特困人员患者住院医疗自付费用,由各医疗机构与县民政部门实行每半年定期审核结算,报县财政部门将所垫付的资金直接拨付至医疗机构。

四、住院期间照料护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住院护理照料服务工作由福利机构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需要护理照料的,到划片(详见附件4)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由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劳务派遣的护理岗位人员负责护理;到县级(城区)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失能供养中心负责安排人员护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以及各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告知特困人员患者住院诊疗申请审批程序,自付费用结算和救助标准等相关事宜,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特困人员住院医疗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力度推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落实“一对一”监护(照料)人,签订“四方”关爱照料服务协议,切实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对经医疗机构确诊可以出院的特困人员患者,落实专人接送回家,并督促特困人员按规定结清自付费用。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规程开展特困人员患者诊疗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积极为特困人员患者开展医疗服务,严禁“冒名顶替”“小病大治”“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一律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合作协议,情节严重或造成影响较大的,将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强化政策衔接。《奉节县民政局 奉节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奉节民政〔2018〕48号)、《奉节县民政局关于解决特困人员住房、医疗救助和保险理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奉节民政〔2019〕35号)涉及医疗救助相关内容同时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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