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公开公示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社会救助关乎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对于实现公平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乡镇(街)要高度重视,通过不断加强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强化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本辖区社会救助公开公示的主体责任,村(社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政策规定及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社会救助初审意见和救助结果公示。
三、规范内容,强化管理
(一)公示范围。主要为申请和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的个人或家庭,主要做好两次公示,一是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后,拟纳入救助和不予以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公示期限为7天。二是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的个人或家庭进行长期公示。
(二)公示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按月将在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当月临时救助信息进行长期公示(或公布);指导村(社区)将申请或已救助家庭相关信息在其所在村、社区的固定公示栏进行张榜公示,并坚持做好公示内容更新。
(三)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量、救助或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同步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邮寄地址,要依法保护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救助待遇无关的信息(比如身份证信息、银行帐户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