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67530912859/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长安土家族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24
[ 发布日期 ]
2023-05-24
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通知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金发放从 2022 年 6 月起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依据重庆市财政局等12 部门《关于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3〕9 号)要求,为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规范执行、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服务更加便民,现将做好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将各部门涉及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以下简称“一卡通”),是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是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措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政策服务机制,更好惠民便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措施;是提高行政效能,增强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行阳光政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维护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公开事项既要让群众便于获取、通俗准确,又要依法依规公开、保护个人隐私。通过信息公开,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做好政策衔接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金发放纳入“一卡通”,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执行。除资金发放外的其他环节工作按照国家、市级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规范性文件执行。区县财政部门的要求有国家、市级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但与国家、市卫生健康部门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区县财政部门要求执行;区县财政部门的要求没有国家、市级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与国家、市卫生健康部门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市卫生健康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三、积极协调配合

严把政策资格确认关口,认真做好年审,履行好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政策资格确认职责,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资金发放花名册,对扶助金划拨对象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未成功,财政部门反馈要求核查的人员,要逐一现场核查对象生存状况、户口迁移情况,有变化的要建立台账,年审时及时变更,该退的及时退出。充分利用政府大数据交换平台,与公安、民政、人力社保、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互动,建立共享、比对、核查政策对象信息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信息质量。

四、规范公开事项

严格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指南》(详见附件)公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条件、申报流程、资金发放情况等内容,公开项目不得涉及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卡号、电话号码等隐私信息。不公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其他困难家庭人员扶助金发放标准文件、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统一公开方式,市卫生健康委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为平台,设置“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栏目,公开内容含补贴依据文件、补贴政策清单、补贴申报指南;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区县政府网站为平台,公开内容含补贴依据文件、补贴政策清单、补贴申报指南;乡镇(街道)以政务公开专区、政务公开栏为阵地,公开内容含补贴政策清单、补贴申报指南;村(社区)以村(居)政务公开栏为阵地,公开内容含补贴申报指南、奖励扶助金发放明细。要通过 QQ(微信)群通知、手机短信、上门提醒、有线广播等方式,把扶助金发放信息通知到每个对象。涉及政策方面的公开信息以区县为单位,统一设计版式、统一印制。公开补贴依据文件时不但要公开文件名、文号、日期,还要公开相关文件内容。需公开的补贴依据文件包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版式通过工作群共享方式发放各区县。

附件:

重庆市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

公开指南

本指南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指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资金。

一、补贴依据文件(市、区县级公开内容)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 号)2004 年 5 月 21 日。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 号) 2008 年 8月 11 日。

(三)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 号)2008 年 5 月 6 日。

(四)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渝人口发〔2013〕27 号)2013 年 11月 11 日。

在执行中,上述文件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文件、文号、日期更新“补贴依据文件”。

二、补贴政策清单【市、区县、乡镇(街道)级公开内容】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补贴对象。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2.补贴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

3.补贴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家人口发〔2004〕39 号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 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

4.政策咨询电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热线:(023)67706707;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策咨询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策咨询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补贴对象。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2.补贴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

3.补贴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家人口发〔2008〕60 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三)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1.补贴对象。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

2.补贴标准。重庆市自实行这项地方政策以来,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执行。

3.补贴依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 号)。

4.政策咨询电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热线:(023)67706707;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策咨询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策咨询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在执行中,上述政策清单所涉及相关文件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文件、文号、日期更新“政策清单”。

三、申报指南【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级公开内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60 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为符合条件家庭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②夫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③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本人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 60 周岁。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方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资格要经历的程序。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需经历如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5.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申报表。

2)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3)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明等。

5)其他相关证明:

①死亡证明(指丧偶者或子女死亡的)。

②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③农转城有效证件(如公安部门的转户证明、征地批文、征地证明等);符合照顾生育的相关证明。

④调查笔录 2 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6)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7)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 张。

6.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时间。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 59 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如实反映本人婚姻生育史,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村(居)调查,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本人年满 60 周岁当年开始领取奖励扶助金。

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

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按规定时间、标准直接把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本人银行储蓄帐户。

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执行。

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时间。

当年奖励扶助金原则上在当年 8 月 31 日前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简介。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为符合政策条件家庭父母发放特别扶助金。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户口在重庆市各区县符合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②本市户口;③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④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 49 周岁。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方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资格要经历的程序。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5.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

5)死亡证明。

6)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7)调查笔录 2 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8)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

10)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 张。

6.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时间。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在女方 48 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49 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

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区县代理发放地方机构(银行)按规定时间、标准直接把特别扶助金划拨到对象本人银行储蓄帐户。全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全年金额的一半。

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执行。

9.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间。

原则上,第一次在 3 月 31 日前,第二次在 9 月 30 日前(特殊情况除外)。

(三)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

1.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简介。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是重庆市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原则,由地方财政承担,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的一项扶助政策。为符合政策条件对象发放特别扶助金。

2.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条件。

申报人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②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③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④申请当年女方年满 49 周岁,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

3.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申报方式。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确认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政策资格要经历的程序。

5.申报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4)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

6.申报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的时间。

符合政策条件人员本人在女方 48 周岁下半年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申请,经政策资格确认符合条件,从女方年满 49 周岁当年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申请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本人要达到上述年龄。

7.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

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按规定时间、标准直接把特别扶助金划拨到对象本人银行储蓄账户。全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全年金额的一半。

8.符合条件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

重庆市自实行这项地方政策以来,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执行。

9.符合条件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扶助金发放时间。

四、补贴发放信息【村(社区)级公开内容】

每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完毕,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反馈的信息,将发放成功的资金发放花名册分发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按照《重庆市×× 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明细(公示模板)》规定的格式、内容对下发的资金发放花名册编辑整理,再分发到各村(居)并督促村(居)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资金发放情况。公示期满,相关材料留存在村(居)委会供村(居)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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