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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业政策(7条)
日期:2023-08-22

1.对新进入奉节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81761156、023-81761153

2.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奉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申报市级商务发展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奉节县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奉节发改发〔2022〕11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81761156

3.推动商贸服务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对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81761156

4.支持商贸企业升规上限。鼓励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申报成为限上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资金和财务报表补贴,鼓励达到规模的限上个体户转化为企业法人。同等条件下,相关优惠政策及商贸项目优先倾斜限上企业。

政策依据:《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奉节府发〔2020〕1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县统计局

咨询电话:023-81761159

5.鼓励生产企业和有条件的区县对农村居民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一定补贴。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

执行期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81761153、12366

6﹒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7.鼓励、支持大型家电、超市、百货、住宿餐饮企业以发放消费券、补贴、打折等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促销、线上线下联动促销活动。从市级商务发展资金中调整安排1500万元,对效果好、贡献度大、2022年前三季度累计零售额(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企业给予梯度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8176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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